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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慈溪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朗读

各小区业主委员会、各物业服务企业:

  现将《慈溪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慈溪市建设局

                    二〇〇九年十月二十日

 

  抄送:宁波市建设委员会;市政府办公室,市发展改革局,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各房地产开发企业。

 

 

慈溪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管理,维护房屋所有权人和使用人的共同利益,依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建设部、财政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浙江省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订本使用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仅指商品房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更新和改造。其使用应当遵循“方便快捷、公开透明、公平合理”的原则进行。

  第三条 市物业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筹集、使用管理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的审核和监督工作。

  第四条 属下列范围内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可以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本办法所称共用部位,是指物业管理区域内属于全体业主或者单幢物业的业主、非业主使用人共同使用的公共门厅、楼梯间、电梯间、管道井、设备间、过道、值班保安室、公共停车位、房屋承重结构、户外墙面、屋面和道路、场地、绿地等部位。
  本办法所称共用设施设备,是指物业管理区域内属于全体业主或者单幢物业的业主、非业主使用人共同使用的供水箱、水泵、排水管道、窨井、化粪池、垃圾箱()、电梯、楼道照明设施、小区道路照明设施、安全防范智能系统、避雷装置、单元防盗门、文化体育设施和区域围护等设施设备。

  第五条 物业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按照下列规定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中支取:

  (一)单幢房屋或单元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和改造所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总额不能超过所归集资金的70%,其余30%应用于整个物业区域内全体业主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和改造。

  (二)属于整个物业区域全体业主所有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和改造,其费用由全体业主按所拥有的建筑物产权面积比例进行分摊,从整个物业区域内全体业主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账户中列支。

  (三)属于单幢房屋或单元内全体业主所有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和改造,其费用由单幢房屋或单元内的业主按所拥有的建筑物产权面积比例进行分摊,从该幢房屋或单元内全体业主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账户中列支。2010年11日以后,新建交付使用的商品房,其中一幢房屋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单元的,每个单元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只能在该单元物业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帐户中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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