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慈溪市污染物减排专项资金实施细则》的通知

朗读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滨海经济开发区:

  根据市委、市政府印发的《慈溪市关于促进产业转型升级的若干政策》(慈党〔2014〕8号)文件精神,市环保局会同市财政局联合制定了《慈溪市污染物减排专项资金实施细则》(简称“实施细则”),现予以印发,请贯彻执行。

  本实施细则由市环保局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慈溪市环境保护局 慈溪市财政局

20154月9

 

慈溪市污染物减排专项资金实施细则

  一、申报对象

  我市范围内注册并独立核算的企业单位。

  二、申报范围及奖励额度

  1、鼓励企业开展能源替换。奖励范围:在我市划定的禁燃区内,以原煤、重油等为燃料的设施(锅炉和工业炉窑)改用清洁能源的,按10万元/蒸吨奖励。以轻柴油、煤油等为燃料的设施(锅炉和工业炉窑)改用清洁能源的,按2万元/蒸吨奖励。(以上不足1蒸吨的按1蒸吨计算)

  2、鼓励企业推进主要污染物减排。奖励范围:实施污染治理工程或拆除关停重污染工艺项目,并经减排办认可,每减排1吨化学需氧量(COD)、氨氮(NH4-N)、二氧化硫(SO2)、氮氧化物(NOX)分别给予不超过4000元的奖励;对列入行业污染整治的企业,主动改造污染防治设施,且行业污染整治中投资额超过50万元(含)的,按设备投资额的20%给予奖励,每户最高不超过30万元。

  三、操作流程

  1、申报

  由各镇(街道)、滨海经济开发区依据本实施细则通知企业,相关企业于次年4月15日前将各项补贴的申请资料上报至市环保局。

  2、审核

  申报结束后,由市环保局、市财政局共同对申报资料进行审核,对需进一步确认的事项进行现场核实。

  3、兑现

  审核完成后,由市财政局会同市环保局公开征求意见后发文公布奖励单位、内容及金额,并做好兑现工作。

  四、申报资料

  申报资料具体要求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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