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慈溪市临时建筑规划审批管理规定》的通知

朗读

局机关各科室、各直属单位:

  《慈溪市临时建筑规划审批管理规定》已经编制完成,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慈溪市规划局

 2018年5月18日

 

 

慈溪市临时建筑规划审批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临时建筑的规划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宁波市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宁波市临时建筑规划审批管理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城镇规划区内建造临时建筑,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临时建筑是指:因临时性使用需要,由建设单位或个人经批准建造,在规定期限内按照批准用途使用,有效期届满前须自行拆除的建筑物。

  临时建筑宜采用简易结构,可方便快捷地进行组装与拆卸,可重复使用。

  第四条 各地必须严格控制临时建筑的规划审批,除以下几类外,不宜审批其它临时建筑:

  1.售楼处;

  2.过渡安置房;

  3.因公共利益需要建造的临时公共服务设施、公共安全设施、市政基础设施。

  建设工程因施工需要的临时用房,以及临时性抢险救灾建筑不属于本规定指称的临时建筑范畴。

  城乡规划已将用地性质明确为公共绿地的,不得新建、改建、扩建临时建筑。

  第五条  申请建造临时建筑,应提供土地使用证明文件或土地权属单位同意使用的证明文件。

  第六条  临时建筑层数不得超过两层,建筑高度不得超过八米,因公共利益或特殊生产工艺确需超过八米的,应提供相应证明材料。临时建筑不得建设地下室。

  临时建筑的日照、间距、退界等应符合《慈溪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因公共利益需要,确实不能满足的,应取得受影响建筑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的同意,但应满足消防安全要求。

  第七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建造临时建筑,应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领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按照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准的内容和要求进行建设。

  第八条  临时建筑规模超过3000平米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行政许可前须征得项目所在地镇、街道同意,申报材料及审批流程参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相关规定执行。

  临时建筑规模在3000平米以下的,可适用以下简易程序:

  (一)申请人应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表;

  2.土地使用权相关资料;

  3.经放验线确认后的1:500(1:1000)临时建设工程总平面布局地形图(作为许可证附图);

  4.由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出具的相关施工图(平面图、立面图、剖面图)及电子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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