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慈溪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的通知

朗读

各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城市绿化保护管理,维护城市生态环境和自然景观,推动城市绿化工作,特制定《慈溪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慈溪市规划局

                          慈溪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392

 

慈溪市规划局                           2013年9月2印发

 

慈溪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城市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严格实施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切实加强城市绿化保护管理,维护城市生态环境和自然景观,推动城市绿化工作,根据《城市绿化条例》、《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宁波市城乡规划条例》、《宁波市城市绿化条例》及《宁波市城市绿线管理规定》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城市绿线,是指城市规划区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包括已建成绿地的控制线和规划预留绿地的控制线。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第四条 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共同负责本市规划区内的城市绿线管理工作。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负责实施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及相关的行政强制等工作。其他部门按照责任分工配合做好城市绿线管理工作。

  第五条 市规划、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密切配合,组织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确定城市绿化目标和布局,规定城市各类绿线的控制原则,按照规定的标准确定绿地面积,分层次合理安排公园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附属绿地等各类绿地的布局。

  第六条 城市绿线由市规划、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其他职能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城市绿地系统规划以及城市绿化、风景名胜、自然地貌的现状和保护要求,在详细规划中予以界定,并按法定程序报批。

  控制性详细规划应明确不同类型用地的界线、规定绿地率控制指标和绿化用地界线的具体坐标。

  修建性详细规划应明确绿地布局,提出绿化配置的原则或者方案,划定绿地界线。

  第七条 经批准的城市绿线应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城市绿地、服从城市绿线管理的义务,都有监督城市绿线管理、对违反城市绿线管理行为进行检举的权利。

  第八条 下列区域和用地应当划定城市绿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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