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慈溪市不动产测绘中介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朗读
各不动产测绘中介单位:
为贯彻落实《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积极稳妥、规范有序地推进不动产权籍调查工作,加强不动产测绘管理,在我市建立一个开放而规范的不动产测绘市场,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权籍调查技术方案》(试行)等有关规定,并结合我市实际,制订了《慈溪市不动产测绘中介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慈溪市国土资源局
2016年5月20日
慈溪市不动产测绘中介机构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不动产测绘市场,保障社会公共利益,维护不动产权利人以及中介机构的合法权益,提高测绘中介机构的从业水平和综合素质,促进不动产测绘中介服务健康有序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权籍调查技术方案》(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市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受市国土资源局委托,对不动产测绘中介机构在我市从事不动产测绘行为实施具体的业务指导和管理。
第三条 不动产测绘中介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按照“客观、公正、诚信”的原则,遵守执业规则和职业道德。
第二章 备案登记
第四条 凡在我市行政辖区内从事不动产测绘业务的中介机构须到市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办理备案登记。未经审查同意备案的测绘单位,不得从事我市不动产测绘业务。
第五条市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自收到测绘单位备案申请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将备案结果告知申请单位。备案登记要求如下:
不动产测绘机构备案条件:(1)经市场监管局依法登记注册,取得营业执照,具有地籍测绘 、房产测绘等不动产测绘营业范围,从事地籍测绘、房产测绘等不动产测绘业务的企业法人或合伙企业;(2)持有相应的测绘资质证书;非慈溪市注册成立的测绘单位,须具备乙级(含)以上测绘资质;(3)具备与市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网络读取或传输测绘成果的技术条件。(4)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1.不动产测绘机构申报备案时,应提交下列材料:(1)慈溪市不动产测绘资格备案申请表(见附表1);(2)机构身份证件:《工商营业执照》(原件)等;(3)测绘资质证书(原件);(4)测绘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原件)及其执业情况,从业人员名册(见附表2);(5)收费依据和标准。
申请材料注明提交原件的,须提供原件现场检验并复印。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备案:
(1)备案材料不全或不符合规定要求的;
(2)技术标准不符合国家或地方规定的;
(3)无测绘资质或超出证载业务范围的;
(4)未执行测绘收费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的;
(5)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等其他情形的。
第六条 凡经我局核准并备案后,从事不动产测绘生产活动的测绘单位须向市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缴纳20万元人民币的质量保证金。质量保证金按规定缴纳,用于测绘单位发生不动产测绘质量赔偿事件时应急处理。不动产测绘单位在本市停止不动产测绘业务满三年后,质量保证金全额退还缴款单位。
第七条 经备案登记的可从事本市不动产测绘单位名单,由市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及时向社会公告。经备案登记的可从事本市不动产测绘单位须在每年12月31日前向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上报工作总结和承担完成测绘任务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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