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淳安县人民政府重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淳安县人民政府
二○○八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淳安县人民政府重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2008〕17号)、《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发〔2004〕10号)和《淳安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淳政发〔2007〕14号)的规定,为确保县政府决策的科学性、民主性和合法性,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县政府作出重大行政事项决策,适用本制度。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县政府决定重大事项,实行县长负责制。
第四条 政府重大决策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一)科学决策原则。尊重客观规律,运用科学的方式,做到现实性和前瞻性相结合,使决策符合经济社会的发展规律;
(二)民主决策原则。反映民意,集中民智,做到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和政府决定相结合,体现和反映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三)依法决策原则。按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依法正确履行行政管理职权,做到权、责、利有机统一。
第五条 政府重大决策应当兼顾公民个人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与国家利益,有利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六条 县政府重大决策包括以下事项:
(一)制定县政府规范性文件;
(二)制定涉及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各项规划;
(三)年度财政收支预算及重大财政支出项目;
(四)审议政府重大投资项目和重大政府采购项目;
(五)审议涉及劳动就业、社会保障、科技教育、文化卫生、环境保护、征地拆迁等民生方面的重大政策;
(六)人事任免事项;
(七)县政府职权范围内的其他重大决策事项。
第三章 决策形式
第七条 县政府重大事项的集体决策形式为县政府全体会议或县政府常务会议决策。
第八条 突发重大公共事件和紧急处置情况,来不及集体议决的,县政府有关领导可临机处置,事后应及时向领导集体报告。
第九条 县政府行政首长代表本级政府对重大行政事项行使决策权。
县政府分管领导协助行政首长决策。
第十条 政府组成部门、直属机构、办事机构、派出机构、法律法规授权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机构及其他有关单位(以下简称决策承办单位)负责承办本级政府重大决策的调研、方案起草、专家论证、合法性审查等前期工作。
决策承办单位可以委托专家、专业服务机构或者其他有相应能力的组织完成前期专业性工作。
第十一条 县政府办公室负责组织安排政府重大决策活动,并提供综合服务;县政府法制办、政府法律顾问应当为政府重大决策提供法律、政策等专业咨询与服务。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二条 县政府重大事项集体决策的具体程序:
(一)提出事项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深入开展决策调研工作,全面、准确掌握决策所需的有关情况,在形成决策调研报告的基础上,初步拟定重大事项决策的方案和说明,附有关材料,报送县政府。
(二)初步审查
由县政府办公室对事项决策承办单位报送的材料进行初步审查,提出意见报县政府分管副县长审定是否列为重大事项。
涉及法律事务或规范性文件制定的,转送县政府法制办进行合法性审查,经审查符合有关规定后,报分管领导审定是否列为重大事项;未经审查或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县政府集体决策。
(三)研究论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