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各乡镇:
为更好的强化党对基层组织的领导,加强对全乡(镇)村民代表的管理和考核,充分发挥村民代表在乡村振兴、基层治理中的力量和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淳安县村民代表管理办法〈试行〉》,请各乡镇依据本办法,结合本乡镇实际制定《村民代表积分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后下发执行。
淳安县民政局 中共淳安县委组织部
2020年12月9日
淳安县村民代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村民代表的条件
第一条 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自觉接受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决和党组织、村委会保持一致。
第二条 带头学习、宣传、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做遵纪守法的模范。
第三条 思想进步、为人正派、办事公道、顾全大局。
第四条 具有一定的文化素质,能够代表群众利益,有较强的参政议政能力。
第五条 带头遵守《村规民约》,无违反公序良俗、乱搭乱建、违法乱纪行为。
第六条 坚持正义,敢于同一切歪风邪气作斗争,自觉维护本村的团结与荣誉。
第二章 村民代表的推选和任期
第七条 村民代表的推选根据本村村民代表总职数要求和村规模,依照“相近相邻相亲、有利于联系农户”的原则,按“每五户至十五户”划分成若干个小组,每个小组内推选一名村民代表。村民代表的任期与村民委员会一致,村民代表在任期内调整,仍在原划分小组内更换、补推。
第三章 村民代表的权利
第八条 具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九条 自觉接受乡镇党委和政府的指导,有权接受教育、参与培训。
第十条 满足人数条件,有权提议召开村民会议。
第十一条 有权参加村民代表会议和村民代表议事会议。
第十二条 在村民代表会议上听取和审议村委会工作报告和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经常性地征求、听取所联系户或者村民的意见,并及时向村民委员会反映。
第十四条 对村民委员会的决定有不同意见的,有权向村民代表会议申请复议。
第十五条 对村民委员会工作人员有提出意见和建议的权利。
第十六条 对村民委员会违反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向有关组织反映。
第十七条 有权对村民委员会成员、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以及由村民或者村集体承担误工补贴的聘用人员的履行职责情况进行民主评议。
第四章 村民代表的义务
第十八条 认真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及党和国家的一系列路线、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学习科学文化知识,不断提高政治觉悟和思想素质。
第十九条 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带头执行党组织、村委会的各项决议、决定,积极推动乡村振兴,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精神文明、政治文明、社会文明、生态文明建设中起模范作用。
第二十条 遵纪守法,遵守《村规民约》和村级基础工作规范化管理制度。
第二十一条 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坚决同消极腐败等一切不良现象作斗争。
第二十二条 遵守公序良俗,积极落实五水共治、垃圾分类、美丽庭院建设,自觉做到不乱搭乱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