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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淳安县国有经营性土地使用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实施细则》的通知

2021-05-28 淳安县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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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淳安县国有经营性土地使用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实施细则》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淳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七年十月十七日

 

 

 

 

 

 

 

淳安县国有经营性土地使用权采矿权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优化国有土地、矿产资源的合理配置,规范交易行为,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国有经营性土地使用权、采矿权使用制度,保护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和《淳安县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在本县行政区域内的各类国有经营性土地使用权、采矿权出让必须采用招标、拍卖或者挂牌的方式。

    其他用途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如有两个以上意向的,应当采取招标、拍卖或者挂牌的方式。

    第三条  招标拍卖挂牌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竞争、诚信、择优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第四条  本细则所称招标活动,是指县交易中心会同出让人通过发布招标公告,邀请特定或不特定的投标人参加投标,根据投标结果确定中标人的活动。

    本细则所称拍卖活动,是指县交易中心会同出让人通过发布拍卖公告,由竞买人在指定的时间、地点进行公开竞价,根据出价结果确定竞得人的活动。

    本细则所称挂牌活动,是指县交易中心会同出让人通过发布挂牌公告,在挂牌公告规定的期限和场所接受竞买人的报价申请并更新挂牌价格,根据挂牌期限截止时的出价结果确定竞得人的活动。

    第五条  县公共资源招投标管委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县招管办”)负责国有经营性土地使用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交易活动中的监督、管理和协调,协同有关职能部门调查处理交易违法违规行为。

    第六条  县国土资源局、建设局、监察局、财政局和土地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等单位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法查处招投标活动中违法违规行为。

    第七条  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县交易中心)是全县集中统一的国有经营性土地使用权、采矿权出让交易的服务机构和场所,由国土资源局和县交易中心共同负责全县国有经营性土地使用权、采矿权出让,按规定程序组织实施交易活动。

    第八条  国有经营性土地使用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出让活动,应当有计划地进行。

    县国土资源局应当根据社会经济发展计划、产业政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城县规划和土地市场状况,编制国有经营性土地使用权、采矿权出让计划报经县政府批准后,及时向社会公开发布。

    第九条  县国土资源局应当按照出让计划,会同建设等有关部门共同拟订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地块的用途、年限、出让方式、时间和其他条件等方案,报经县政府批准后,与县交易中心共同组织实施。

    第十条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文件应当包括招标拍卖出让公告(或邀请书)、投标或者竞买须知、宗地图、使用(利用)条件、标书或者竞买申请书、报价单、成交确认书、合同文本等。

    第十一条  招标拍卖挂牌活动,必须在招标、拍卖或挂牌开始日前二十日由县国土资源局会同县交易中心按规定在媒体上发布招标、拍卖或挂牌公告。

    第十二条  招标拍卖挂牌公告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出让人(主管部门)的名称和地址;

    (二)出让宗地的位置、地块现状、面积、使用年限、用途、规划设计要求;   

    (三)投标人、竞买人的范围和资格要求及申请取得投标、竞买资格的办法;

    (四)获取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文件的时间、地点及方式;

    (五)招标拍卖挂牌时间、地点,投标挂牌期限和投标、竞价的方式等;

    (六)确定中标人、竞得人的标准和方法;

    (七)投标、竞买保证金及其缴纳方式和处置方式;

    (八)其他需要公告的事项。

    第十三条  县国土资源局根据土地使用权、采矿权的评估报告和政府产业政策综合分析后拟定标底、底价及拍卖和挂牌的起叫价、起始价,报县政府批准,密封并及时送至县交易中心。

招标标底或拍卖、挂牌底价,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活动实施之前应当保密。

    第十四条  参加招标、拍卖或挂牌活动的投标人、竞买人应当按公告规定交纳投标、竞买保证金。

    第十五条  在招标拍卖挂牌活动中,投标、竞买报价低于标底、底价或参与招标拍卖的人数未达到三人以上法定人数的,县交易中心应当重新组织招标、拍卖或挂牌活动。

    第十六条  投标、开标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前,将投标文件密封后送达指定地点,并附具对投标文件承担责任的书面承诺。

    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前,投标人可以补充、修改但不得撤回投标文件。补充、修改的内容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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