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播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有关单位:
乡镇电影放映员是农村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力量,为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普及科学文化知识,丰富农村文化发挥了积极的作用,90年代初由于电视普及等多种原因逐步停止放映活动。93年我县撤区扩镇并乡时,县委[1993]37号文件中明确电影放映员为乡镇自聘人员,纳入分流人员处理范围。但由于多方面原因,当时大多数没有得到应有的经济补助,成为遗留问题。对此各级政府都给予了高度重视,并专题研究如何妥善解决乡镇电影放映员的遗留问题。为此,根据省市精神和县委[1993]37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就解决我县乡镇电影放映员遗留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处理的政策依据
1993年11月县委专门下发了《关于撤区扩镇并乡后进一步加强乡镇工作人员管理和农村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县委[1993]37号),为保持政策的严肃性和连续性,处理乡镇电影放映员遗留问题,应继续执行县委(93)37号文件的政策规定。
二、处理的方法和对象
按县委(93)37号文件的规定,对乡镇电影放映员遗留问题的处理采取一次性经济补助。享受一次性经济补助的对象为1992年仍从事电影放映活动的在岗乡镇电影放映员(以92年度租片登记原始记录为依据)。但不包括:1、厂矿、学校、个体私营电影放映人员;2、已按县委(93)37号文件分流安置和享受过一次性经济补助的人员。
三、补助标准
根据县委(93)37号文件规定:工作不满十年者,每满一年除发给本人一个月的基本工资外,加发一个月工资额的生活补助费;十年以上者,从第十年起,每满一年发给一个半月基本工资的生活补助费。
基本工资标准确定为每月200元。计算补助年限从参加电影放映工作时间到93年底。中途间断年限予以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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