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淳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适度普惠型儿童福利制度建设的意见

2021-05-28 淳安县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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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加快发展我县儿童福利事业,切实维护儿童合法权益,根据《关于加快发展孤儿和困境儿童福利事业的意见》(浙政办发〔2011〕60号)、《关于加快推进普惠型儿童福利体系建设的意见》(浙政办发〔2017〕67号)、《关于推进适度普惠型儿童福利制度建设的意见》(杭政办函〔2015〕174号)和《关于推进适度普惠型儿童福利制度建设的实施细则的通知》(杭民发〔2016〕13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经县政府同意,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立足我县经济社会发展现状,整合各类资源,加大投入力度,扩大福利范围,完善保障措施,基本建立孤儿及各类困境儿童分类保障制度,完善县、乡镇、村(社区)三级儿童福利工作网络;到2020年,建立起与我县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与儿童发展需求相匹配,与其他社会救助、福利制度相衔接,以生活保障、医疗康复、特殊教育、儿童保护等为主要内容,城乡一体化、保障制度化、组织网络化、服务专业化的适度普惠型儿童福利体系。

二、基本原则

(一)以人为本、儿童优先。在制定社会福利事业政策时,优先考虑儿童的生存、发展和受保障权;坚持家庭、机构、社会有机结合, 采取多种措施,满足儿童多样化、个性化的福利需求。

(二)分类保障、适度普惠。立足本县实际,按照适度普惠和分层次、分类别、分标准的“一普三分”的总体思路,建立不同类型困境儿童生活补贴制度,逐步完善惠及全体儿童生活、医疗、康复、教育、住房、就业等方面的制度体系。

(三)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加强制度建设,增加财政投入,优先为儿童提供福利保障;积极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儿童福利事业,充分发挥专业社会组织作用,营造关心、关爱儿童的浓厚氛围。

(四)城乡统筹、协同推进。注重统筹协调、分类指导,整合各方力量和资源,加强政策支持、加大经费投入,逐步缩小城乡之间、机构养育和亲属抚(托)养之间的差距,促进全县儿童福利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三、保障对象

主要保障具有淳安县户籍、未满18周岁的下列未成年人:

(一)孤儿。指失去父母或者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包括福利机构养育孤儿和社会散居孤儿。

1.福利机构养育孤儿,是指由县社会福利机构养育的孤儿和弃婴以及在县社会福利机构监护下实施家庭寄养的孤儿、弃婴。

2.社会散居孤儿,是指父母死亡或者由人民法院宣告父母死亡、失踪的,不在县社会福利机构的未成年人。

(二)事实无人抚养困境儿童。指父母双方不能完全履行抚养和监护责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未成年人:

1.父母双方均失踪(指失踪2年以上,下同)、服刑(指服刑1年以上,含强制戒毒等,下同)、重残(指一、二级残疾,下同)或长期患重病(指患白血病、尿毒症、器官移植后抗排异治疗、恶性肿瘤等疾病且丧失生活能力1年以上,以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证明为准,下同);

2.父母一方死亡,另一方失踪、服刑、重残或长期患重病以及再婚等情形无法履行抚养义务和监护职责;

3.父母一方失踪,另一方服刑、重残或长期患重病;

4.父母一方服刑,另一方重残或长期患重病;

5.因其他特殊原因造成生活困难,由所在地乡镇(青溪新城)审核,报经县民政局认可。

(三)低保家庭中儿童。指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的18周岁以下未成年人。

四、建立健全保障制度

(一)健全落实分类基本生活保障制度。

1.孤儿。社会福利机构养育孤儿的年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按不低于当地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的70%确定;社会散居孤儿的年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按不低于当地社会福利机构孤儿养育标准的60%确定,并建立自然增长机制。

2.事实无人抚养困境儿童。参照当地社会散居孤儿的养育费标准发放基本生活补贴。

3.低保家庭中的残疾等级为一、二级或智力精神三、四级,患有重大疾病的儿童。按照当地社会散居孤儿养育费标准与低保标准的差额发放基本生活补贴。

4.低保家庭中除残疾等级为一、二级或智力精神三、四级,患有重大疾病以外的儿童。按照当地社会散居孤儿养育费标准与低保标准差额的50%发放基本生活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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