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播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县委“五人小组”会议要求,加强对我县社会中介机构的管理,规范社会中介执业行为,促进中介服务业健康发展,根据《浙江省社会中介机构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现就加强社会中介机构监督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中介机构监管范围
中介机构是依法设立的运用专门的知识和技能,按照一定的业务规则或程序为委托人提供中介服务,并收取相应费用的组织。本通知所规范的社会中介机构(以下简称中介机构),主要是指涵盖建设、交通、水利等部门的政府投资项目所要涉及的中介机构,包括资产、土地、房地产、地质灾害、水土保持、项目环境影响等评估机构;检测、检验等鉴定机构;勘测、设计、监理、施工等服务机构;工程造价咨询、财务决算、施工图审查、项目可行性研究等咨询机构;房地产、招投标、拆迁、拍卖、法律服务等代理中介机构。
二、明确中介机构监管责任
行业主管部门依法实施对中介机构的监督管理。
发改部门负责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评估等中介机构及从业人员的监督管理;规划部门负责地形测绘、房产测绘、规划编制等中介机构及从业人员的监督管理;环保部门负责环境影响评价等中介机构及从业人员的监督管理;水利部门负责水土保持方案编制、水资源论证编制等中介机构及从业人员的监督管理;国土部门负责土地评估、宗地测绘、地质灾害评估等中介机构及从业人员的监督管理;审计部门负责工程造价审计、财务决算审计等中介机构及从业人员的监督管理;财政部门负责工程预算审核、政府采购代理、资产评估等中介机构及从业人员的监督管理;商务部门负责拍卖等中介机构及从业人员的监督管理;司法部门负责法律服务、司法鉴定等中介机构及从业人员的监督管理;建设、交通、水利等部门负责涉及工程建设的地质勘察、工程设计、测绘、资产评估、拆迁服务公司、施工图审查、招标代理、施工、监理、造价咨询、房地产代理等中介机构及从业人员的监督管理。经科、教育、市场监管、公安、民政、人力社保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分别负责有关中介机构及其执业人员的监督管理。
市场监管部门要会同物价、招投标管理和行业主管部门,定期对中介机构依法开展执业情况进行检查,确保中介市场规范有序。财政、审计部门要定期对购买中介服务情况进行检查,确保财政资金发挥最大绩效。
三、明确中介机构监管措施
1.完善执业资格审核管理制度。各行业主管部门依法做好对中介机构的资质审核管理,健全完善中介机构专业资质认定制度,把好中介组织准入关,中介组织在依法办理手续后,市场监管部门应及时告知归口主管部门。加强对中介机构的设立情况、投资运作、财务状况等监督管理,强化日常营运情况监管,特别是服务质量、服务水平、执业报告的监督。进一步规范中介机构的办事标准,在现有的法律法规框架内,制订符合审批部门要求、中介机构实际和业主利益的具体办事流程,规范办事行为,缩短办结时限。健全完善社会培训、行业考评与政府监督相结合的从业人员执业资格审核管理机制,做到持证上岗,对依法应取得而未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一律不得从事中介业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