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千岛湖水域出让网箱养殖合同到期退出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淳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4月5日
千岛湖水域出让网箱养殖合同到期退出
工作实施方案
为保护千岛湖水环境和渔业资源,根据水污染防治法、渔业法、合同法等法律法规以及网箱养殖合同约定,经县政府研究,现就千岛湖水域出让网箱养殖合同到期退出工作实施方案明确如下:
一、工作目标
到2016年6月底前,千岛湖水域所有网箱养殖全部限期退出上岸。“十三·五”期间,千岛湖水域规划老口鱼种网箱(300亩)、鲟鱼网箱(60亩)、生态网箱(40亩),其网箱养殖水面使用权按招标等方式实行公开出让。
二、工作步骤
1.宣传发动阶段(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3月上旬)
按“条块结合、属地管理”原则落实责任区单位,各责任区单位通过召开座谈会、发放宣传资料、上门入户等形式做好养殖户的思想动员、政策宣传等工作,营造良好工作氛围。
2.资产核实阶段(2016年2月下旬至2016年4月中旬)
对经评估保留或转让的资产进行核实,增加资产部分根据合同约定,属评估范围的新增资产,由评估公司进行评估确认。资产核实与评估结果向社会进行公示。
3.协议签订阶段(2016年2月下旬至2016年4月20日)
按照网箱退出责任区的划定,由各责任区单位与养殖户签订退出协议,明确退出时间及退出补贴政策。
4.退出上岸阶段(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6月30日)
各责任区单位按照网箱退出的工作进度要求开展辖区内网箱退出工作,由验收小组对如期退出的养殖户网箱清理情况进行检查验收,退出一户验收一户,并及时发放补贴和奖励资金。
5.集中整治阶段(2016年7月1日至2016年7月31日)
对在2016年6月底前尚未退出的养殖网箱,按相关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依法予以拆除到位。
三、补贴政策
对在规定期限内退出上岸并清除所有养殖设施的养殖户,经验收确认后按照资产评估值和退出时间的不同给予相应的补贴和奖励。
1.备案设施补贴:对经渔政局备案或批准新建的资产,按合同约定给予相应补贴。
2.其他相关补贴:
(1)其他设施补贴:属核定范围之内养殖户自行新建养殖设施或添加养殖设施以及原鮰鱼养殖户新建养殖设施按评估值30%予以补贴。
新增专用大型渔用机械及固定的电力设施,经评估后,由养殖户自行处理,按不超过评估值30%的比例给予补贴。
(2)鱼货处理补贴
鱼货由养殖户自行处理,按核定面积10元/平方米予以补贴。鲟鱼网箱及原鮰鱼养殖网箱不享受鱼货补贴。
3.提前退出奖励:
(1)按退出面积奖励:按核定面积,根据不同退出时间予以相应奖励。其中:2016年4月30日前退出的,按20元/平方米予以奖励;2016年5月1日至5月31日前退出的,按10元/平方米予以奖励;2016年6月1日至6月25日前退出的,按5元/平方米予以奖励;2016年6月25日后退出的不予奖励。
(2)按退出资产奖励:保留备案资产及经批准属核定范围的资产,在2016年4月30日前退出的,按补贴值的10%予以奖励;2016年5月1日至5月31日退出的,按补贴值的5%予以奖励;2016年6月1日至6月25日退出的,按补贴值的3%予以奖励;2016年6月25日后退出的不予奖励。
其它设施、设备及生活设施不在评估和政策补贴范围内。
四、其他规定
“十三·五”期间千岛湖水域新一轮规划鲟鱼网箱60亩、生态网箱40亩,其水面使用权按招标等方式公开出让,招投标工作由县渔政局负责组织实施。生态网箱的网箱框架、养殖管理趸船及相关配套设施按统一标准及环保要求进行统建分租。
五、工作措施
1.加强领导。成立由分管县长任组长,各沿库有关乡镇以及农业局、发改局、财政局、公安局、国资办、考评办、环保局、市场监管局、交通运输局(海事)、水利局、信访局、卫计局、开发公司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网箱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渔政局),具体负责处理网箱养殖退出工作。按照网箱养殖辖区分布落实责任区单位,各责任区单位要高度重视网箱退出上岸工作,做到人员到位、措施到位、责任到位,及时解决网箱退出工作中的难点问题,确保按时完成网箱退出任务。
2.明确责任。各责任区单位及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密切协作,要把网箱退出工作作为千岛湖水资源保护的重要任务来抓。县政府将网箱到期退出工作列入乡镇部门年度综合考评内容。
县农业局(渔政)负责牵头并会同各责任区单位共同做好网箱退出工作,确保到期网箱退出工作平稳有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