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弘扬拥军优属光荣传统,营造全社会爱国拥军、尊祟军人的浓厚氛围,推进军人荣誉制度体系建设,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为烈属、军属和退役军人等家庭悬挂光荣牌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8〕72号)等文件精神,决定为全县烈属、军属和退役军人等家庭悬挂光荣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
光荣牌是党和政府给予烈属、军属和退役军人的崇高荣誉。为烈属、军属和退役军人家庭悬挂光荣牌,是让军人成为全社会尊崇职业的重要举措,是传递党和政府关心关爱退役军人、积极营造全社会尊重军人军属和退役军人浓厚氛围的实际行动,对支持国防和军队改革、增强全民国防观念与拥军优属意识,提高退役军人和优抚对象的社会地位,确保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二、悬挂对象
此次集中悬挂对象为前期信息采集中符合悬挂条件且自愿悬挂的人员,主要为淳安县户籍的退役军人、现役军人家庭和其他优抚对象(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等)。对服役资料不全和相关情况需核实的人员,待查证后再进行悬挂。
对于非持证的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父母(抚养人)、配偶和子女家庭,依申请悬挂光荣牌。具备两个以上悬挂光荣牌条件的家庭,只悬挂一个光荣牌。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为烈属、军属和退役军人等家庭悬挂光荣牌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8〕72号)文件要求,悬挂光荣牌对象及其家庭成员依法被判处刑事处罚或被公安机关处以治安管理处罚且产生恶劣影响的,现役军人被除名、开除军籍的,取消其家庭悬挂光荣牌资格,已悬挂的由县退役军人事务主管部门负责收回。被公安机关处以治安管理处罚后能够主动改正错误、积极消除负面影响的,经县退役军人事务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可以恢复悬挂光荣牌。
三、组织实施
县退役军人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县悬挂光荣牌工作,建立由宣传部、人武部、公安局、民政局、财政局、人社局等部门共同参与,各乡镇具体实施的工作机制,周密部署,明确分工,稳步推进,确保悬挂光荣牌工作顺利开展。
(一)时间安排。2019年1月1日全面启动,2月底前基本完成悬挂任务。今后每年悬挂、更换光荣牌工作,原则上安排在建军节或春节前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