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嵊州市环保局文件
嵊环保〔2008〕44号
关于加强全市矿山企业环境管理的
通 知
各矿山企业:
为进一步加强生态环境建设,规范全市矿山企业,使其健康、有序发展,根据环保法等有关规定,决定加强对全市矿山企业的环境监督管理。
一、严格环保审批。各矿山企业必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国务院颁发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浙江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进行环保审批。凡未经环保审批而建办的,限在
二、加强污染治理。对矿山企业所产生的废水、粉尘、噪声等,必须按环保要求进行治理,并做到达标排放。对环境造成污染的,将按环保法进行处罚。
三、依法征收排污费。依据矿山企业规模大小、排污量多少、治污设施运行情况等,核定排污费后依法征收。
嵊州市环保局
主题词:环保 矿山企业 环境管理 通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