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嵊州市旅游局文件
嵊旅[2008]29号
关于印发《嵊州市
旅游行业语言文字工作三年规划
(2008—2010年)》的通知
局机关各科室,各旅游企业:
为加强旅游行业语言文字工作,特制订了《嵊州市旅游行业
语言文字工作三年规划(2008—2010年)》,现予印发,请认真执行。
附件:嵊州市旅游行业语言文字工作三年规划(2008—2010年)
二○○八年八月十七日
主题词:语言文字 规划 通知
抄送:周副市长,市语委办。
嵊州市旅游局办公室 2008年8月17日印发
附件:
关于印发《嵊州市
旅游行业语言文字工作三年规划
(2008—2010年)》的通知
语言文字是交际的工具和信息的载体。实施语言文字的规范化、标准化,是普及文化教育、发展科学技术、促进旅游产业、提高工作效率的一项基础工程,对推动社会文明进步具有重要意义。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和《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贯彻落实国家语言文字方针和政策,积极、稳妥、逐步地推进工作,为实现2010年的阶段性目标奠定基础,使语言文字工作更好地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服务,为加快建设浙东优秀旅游休闲城市作出贡献。
二、工作目标
2010年在全市旅游行业内实现“普通话初步普及”、“汉字的社会应用基本规范”的目标,为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创造良好的语言文字环境。
三、主要任务
(一)着力优化语言文字工作环境。坚持以法律为武器,以宣传为抓手,以媒体为阵地,不断丰富语言文字工作宣传形式,努力拓展语言文字工作宣传时空,注重软硬环境建设,将语言文字工作与“浙东优秀旅游城市”创建有机结合,进一步优化语言文字工作环境。
(二)大力推广普通话。贯彻“大力推行,积极普及,逐步提高”的工作方针。三年内,使普通话基本成为各级旅游景区、旅游饭店、旅行社的主要工作用语和服务用语;导游、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等逐步达到相应的普通话等级标准,逐步实行持普通话等级证书上岗制度。
(三)切实加强社会用字管理。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和《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推行有关规范标准,对领域用字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重点规范旅游景区、旅游饭店、旅行社的行业用字,如期实现社会用字基本规范的目标。
四、工作措施
(一)贯彻实施语言文字法律法规。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和《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是一项长期的任务,也是今后语言文字工作的重点,要继续加大宣传贯彻力度。
(二)建立健全各级语言文字工作机构。旅游行业各单位要有专门的语言文字工作内设机构,要有领导分管语言文字工作,落实具体负责部门和工作人员。
(三)做好旅游行业的统筹协调工作。采取措施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和《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要建立起工作联系制度,加强协作。把语言文字规范化的有关要求内化到行业的实际工作中,使之与精神文明创建活动、业务管理工作、职工培训工作、企业文化建设等紧密结合,落到实处。
(四)积极迎接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验收。按照省、绍兴市、嵊州市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的部署和要求,迎接三类城市语言文字工作检查评估。要针对我市旅游行业工作实际,做好宣传动员和落实工作。认真探索评估的有效方法,及时总结和改进工作。通过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验收,建立语言文字管理长效机制,全面加强语言文字规范化建设。
(五)继续稳步开展普通话培训工作。普通话水平测试是推广普通话工作的一项基本措施,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和《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继续对相关职业人员进行普通话培训测试,并逐步实行特定岗位人员持普通话等级证书上岗制度。
(六)开展形式多样的语言文字规范化宣传教育活动。发统筹规划,充分发挥旅游窗口单位的作用,努力使国家语言文字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规范标准深入人心。积极参与每年一度的全国推广普通话宣传周活动,加大宣传力度,力求在宣传项目和活动形式上不断有所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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