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播报
嵊州市科学技术局文件
嵊科技[2008]45号
关于印发《嵊州市企业研究开发费用
所得税税前加计扣除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街道)、开发区: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和《国务院关于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的若干配套政策》(国发 ﹝2006)6号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所得税税前加计扣除的规定,鼓励企业增加研究开发投入,增强自主创新能力,现将《嵊州市企业研究开发费用所得税税前加计扣除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嵊州市科学技术局 嵊州市财政局
嵊州市国家税务局 嵊州市地方税务局
二○○八年八月二十二日
主题词
报:市委办、人大办、市府办、政协办、马永信副市长
抄:
嵊州市科学技术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