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嵊州市人事局文件
嵊人字[2008]64号
嵊州市人事局
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
年休假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属事业单位:
根据国务院《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国务院令第514号)、人事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人事部令第9号)和省人事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有关问题的通知》(浙人发[2008]6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机关事业单位带薪年休假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确保工作人员享受年休假
享受年休假是工作人员的权利。机关事业单位要加强对年休假工作的管理,建立健全考勤制度,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维护工作人员年休假的权利,在保证各项工作正常有序运转的前提下,对年度内工作人员年休假作出计划安排,并及时告知本人。领导要积极带头休年休假,并督促安排好其他工作人员的休假。
各单位须在每年3月底前制定本单位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休假安排表(见附表一),并上报人事局(工资福利科)备案。2008年年休假安排表请于今年7月底前上报。
带薪年休假制度的执行时间为2008年1月1日。
二、享受年休假期间的有关请假问题
市级机关各部门及乡镇街道领导的年休假安排,应按市委办、市府办《关于进一步规范领导干部请假制度的通知》(嵊市委办发[2007]122)有关规定做好请假工作,但奥运会期间尽可能不作安排年休假;其他干部的年休假由单位自行安排。工作人员年休假期间,如遇特殊情况,应服从工作需要,及时返回工作岗位。
三、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报批问题
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休年休假,单位需支付其年休假报酬。单位在次年的第一季度填写《发放年休假工资报酬审批表》(见附表二)及《发放年休假工资报酬公示单》(见附表三),《发放年休假工资报酬公示单》在单位内部公示一周后无异议的,《发放年休假工资报酬审批表》送市人事局审批。
各单位要严格年休假纪律,未经批准不得以年休假名目发放报酬。
四、其他有关政策口径
1、对于当年11月份前(含11月份)工作年限满1年、满10年、满20年的,可从工作年限满的当年按变动后的年休假天数享受;12月份满的,从次年起享受。
2、到达退休年龄的人员,当年可以享受全年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在工作人员到达退休年龄前及时安排年休假。
有关年休假的政策法规,如:《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国务院令第514号)、《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人事部令第9号)和《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有关问题的通知》(浙人发[2008]67号)等,详见浙江嵊州人才网(http://www.szrcw.com.cn)。
附表一: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休假安排表
附表二:发放年休假工资报酬审批表
附表三:发放年休假工资报酬公示单
二OO八年七月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