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嵊水务[2008]17号
嵊州市水务集团新闻宣传奖励办法
为充分调动干部职工宣传工作的积极性,进一步提高水务工作宣传水平,为我市水务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特制订本办法。
一、奖励的对象和作品范围
本办法奖励的对象为集团全体干部职工。奖励的作品范围为国家级、省级、绍兴市级、嵊州市级综合、专业媒体,以及《嵊州水务》上发表的水务新闻宣传作品。
二、奖励标准
新闻宣传作品分为两个等次:一是带标题的稿件,二是简讯。
1、在国家级媒体上发表的带标题稿件,每篇按200元标准给予奖励;简讯每篇按50元标准给予奖励。
2、在省级媒体上发表的带标题稿件,每篇按100元标准给予奖励;简讯每篇按40元标准给予奖励。
3、在绍兴市级媒体上发表的带标题稿件,每篇件按80元标准给予奖励;简讯每篇按30元标准给予奖励。
4、在嵊州市级媒体发表的带标题稿件,每篇按50元标准给予奖励;简讯每篇按20元标准给予奖励。
5、在《嵊州水务》简报上刊登的带标题稿件,每篇按
30元标准给予奖励;简讯每条按10元标准给予奖励。
6、被国务院、省政府、绍兴市政府、嵊州市委市政府采用的信息,每条分别给予200元、150元、100元、50元的奖励。
7、在国内公开发行的媒体上发表的理论研究性文章(字数2000以上) 每篇按200元予以奖励。
8、对质量高、影响大、效果好的重点稿件撰稿人,经集团办公会议研究,可酌情给予重奖。
三、奖励程序和相关事项
1、集团办公室负责奖励的审定。
2、凡符合奖励条件的新闻、宣传作品一经刊播,报刊用稿凭样报(刊),电台、电视台用稿凭稿酬单,作者向集团办公室申报,经审核后,每年兑现一次奖励。
3、本办法自2008年1月起执行。
嵊州市水务集团有限公司
二○○八年八月二十一日
发:集团下属各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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