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播报
绍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嵊州分中心
嵊住金〔2008〕13号
关于调整嵊州市住房公积金支取政策的
通 知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为规范住房公积金支取管理,更好地保障住房公积金缴存者的合法权益,进一步促进城乡居民安居乐业,经研究决定,对我市的住房公积金支取政策作如下调整:
一、允许在公积金贷款时支取。公积金帐户金额在一千元以上的缴存者,在办结公积金贷款后,凭银行放贷凭证(一周内有效)等资料,可支取超出部分的公积金余额;
二、允许公积金缴存者异地购房支取。在嵊州市外购买住房的,可支取本人及配偶帐户内的公积金,支取时需提供购房合同、全额不动产发票、与发票总额相符的现金缴款单复印件,或契证、房产证等。支取期限为全额不动产发票或契证所载明的三个月内;
上述支取手续必须在规定期限内办理,逾期未申请支取的,将视为自动放弃;原《嵊州市支取住房公积金管理实施细则》所规定的支取政策继续实施,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本补充政策自
二00八年十月六日
主题词:公积金 支取 通知
抄报:绍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嵊州市府办、赵副市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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