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播报
嵊州市林业局文件
嵊林[2008]78号
关于加强2008年度
森林限额采伐和毛竹采伐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有关单位: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十一五”期间森林限额采伐工作的通知》(浙政发[2006]25号)精神,结合我市森林资源现状,现就做好2008年度森林限额采伐和毛竹采伐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依法规范管理、严格执行森林采伐限额制度
市政府下达给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国有林场的年采伐限额指标,是本年度采伐胸径5厘米以上林木蓄积的最大限量,必须严格执行,不得突破。因征占用林地、自然灾害等,可以在市预留采伐限额内审批(国有林场除外)。毛竹采伐也按年度计划执行,确需增加计划数的须提前向市林业局申请。
交通、水利、城建、厂矿、学校等单位管理和经营的林木,是森林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统一纳入采伐限额管理。各单位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规范采伐管理制度。
要做好生态公益林管护工作,严格控制生态公益林采伐,除林地征占用、自然灾害受灾木清理和建设生物防火林带外,所有林木只准进行抚育采伐和更新采伐。禁止采伐阔叶树木。
二、严格执行木材审批制度
申请采伐林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规定提出书面申请,经村民委员会签署意见后,报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符合采伐条件的,附林业技术人员的作业设计文件,随带中华人民共和国林权证,由申请单位的法人代表或申请个人,直接到市行政审批中心林业窗口按规定程序报批。
严格实行伐前设计、伐中检查、伐后验收制度。20立方米以下的伐前设计由乡镇、街道林技人员负责,20立方米以上的由市林技推广中心设计;伐中检查和伐后验收,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实施,市林业局组织抽查,未经检查和验收的木材不准办理木材运输手续,不得上市经营。
实行林木采伐公示和承诺制度。任何方式的采伐,不论数量多少,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时,都必须对批准采伐的地点、四至、树种、数量、方式、采伐时间等内容当场向发证单位作出承诺,填写好凭证采伐承诺书,并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监督下,在实施林木采伐前,向村民公示采伐证上的全部内容,接受村民监督。
为进一步减轻林农负担,经省政府同意,省林业厅决定从2008年起开始暂缓征收集体林育林基金,更新改造资金。
三、加强木材运输、加工的监督管理
木材流通管理是森林资源管理的重要组织部分,加强木材流通管理对严格执行森林采伐限额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市林业局对木材加工行业进行统筹规划,形成布局合理、管理规范的经营加工企业格局。要加强对木材运输的检查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调运没有运输证的木材。
凡从事木材经营加工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经市林业局批准,才可向工商部门申领营业执照,市林业局将定期组织力量开展跟踪检查,加强木材经营、加工和木材市场的监督,对违反规定运输经营加工木材的,要严肃查处,坚决制止无证运输和无证经营、加工木材行为。
四、严厉打击破坏森林资源的违法犯罪行为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依法履行职责,进一步强化对森林资源的监管力度。市林业局切实加大林业执法力度,整合林业执法资源,林政、林业公安、木检站紧密配合,形成合力,严厉打击乱砍滥伐林木、乱批滥占林地、乱捕滥猎野生动物、违法经营加工木材和无证运输木材等违法犯罪活动,并牵头定期不定期地开展专项整治和打击行动,为建设绿色嵊州提供有力保障。
五、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落实森林资源保护管理责任制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从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生态市”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森林资源管理的重要意义,加强森林资源采伐管理的领导,加大森林资源的保护力度。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实行领导干部负责制,乡镇、街道行政“一把手”为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主要责任人,对超限额的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同时要利用各种宣传媒体,加强林业普法和法制宣传工作,不断增强全社会爱林、护林的意识,为森林资源的保护和发展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
二○○八年九月二十八日
嵊州市林业局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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