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播报
嵊州市建筑业管理局文件
嵊建管(2008)23号
关于房屋建筑工程实行《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的
通 知
各施工企业、有关单位: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办法》(试行)、《注册建造师执业工程规模标准》(试行)的精神,决定在本市范围内以注册建造师资格制代替项目经理资格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08年10月1日起报建的工程实行注册建造师资格制。
二、各专业类别中原项目经理资格制的土建、桩基、装饰、钢构、古建五个专业归并为注册建造师资格制的建筑一级建造师、建筑二级建造师一个专业,原安装、消防二个专业归并为机电一级建造师、机电二级建造师一个专业。
三、建筑施工企业在参加施工总承包工程投标,中标后,对于桩基、安装、消防、智能化、幕墙、钢构等专业性较强的工程,施工企业应另行指定具备相应资格的注册建造师或具有相应原项目经理资格的人员担任专业负责人。以上专业工程如分包给其它企业施工,则分包企业必须指定具有相应资格的注册建造师担任专业负责人。
四、专业工程独立发包时,须有相应的注册建筑建造师或机电建造师担任施工负责人。
五、注册建造师担任施工项目负责人的工程规模不得超过《注册建造师执业工程规模标准》的规定,且不能同时担任两个及以上建设工程的施工项目负责人。
六、注册建造师应按照建设部《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办法》(试行)、《注册建造师执业工程规模标准》(试行)三个文件规范行为行使职责。
二○○八年九月十九日
主题词:房屋建筑 执业资格 通知
报:绍兴市建管局、市委办、人大办、市府办、市纪委、赵副市长
送:市招投标中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