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播报
关于市政公用工程实行《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的通知
各施工企业、有关单位: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办法》(试行)、《注册建造师执业工程规模标准》(试行)的精神,决定在本市范围内以注册建造师资格制代替项目经理资格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08年11月1日起报建的市政公用工程实行注册建造师资格制。
二、注册建造师担任施工项目负责人的工程规模不得超过《注册建造师执业工程规模标准》的规定,且不能同时担任两个及以上建设工程的施工项目负责人。
三、注册建造师应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办法》(试行)、《注册建造师执业工程规模标准》(试行)三个文件规范行为行使职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