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播报
嵊州市竹溪乡人民政府文件
竹政〔 2008 〕39 号
关于印发《竹溪乡社区矫正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村、企事业单位:
为构建和谐竹溪,确保我乡社区矫正工作顺利开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和中共嵊州市委办公室、嵊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嵊州市社区矫正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精神,结合竹溪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社区矫正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工作原则
社区矫正工作是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按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以探索建立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刑罚执行制度配置行刑资源、提高罪犯教育改造质量、促进社会治安秩序进一步好转为目标,解放思想、开拓创新,充分利用社会各方力量,加大对非监禁刑罪犯的教育、矫正力度,预防和减少犯罪,为构建“平安竹溪”,推进全乡科学发展,实现全面小康创建良好的社会环境。
矫正工作要在乡党委、政府和市社区矫正工作委员会的统一领导下,坚持解放开拓创新的原则,吸收并借鉴国内外社区矫正的的成功经验,针对我乡实际,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坚持依法适用、适时办理的原则,在法律的框架内,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坚持分工负责、相互配合的原则,各村、有关部门、单位及社会各方面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相互协作,形成整体合力;坚持公开透明、接受监督的原则,社区矫正的全过程必须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群众的监督,以促进其公正、依法、有效地开展。
二、社区矫正的适用对象和主要任务
(一)社区矫正的适用对象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社区矫正重要用于下列5种罪犯:
1、被判处管制的。
2、被宣告缓刑的。
3、被暂于监外执行的,具体包括:(1)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2)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3)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4、被裁定假释的。
5、被剥夺政治权利,并在监狱外执行的。
对于罪行较轻、主观恶性不大、认罪伏法的未成年犯、老病残犯、女犯以及罪行的教较行的初犯、过失犯等,应当作为重点对象,适用非监禁刑,实施社区矫正。
(二)社区矫正的主要任务
1、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加强对社区矫正对象的管理和监督,确保监外刑罚的顺利实施。
2、通过多种形式,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思想教育、法制教育、社会公德教育,矫正其不良的心理和行为,促使其悔过自新,有恶从善,成为守法公民。
3、依法组织社区矫正对象参加适合其年龄、身体条件、劳动技能的社会公益劳动。
4、帮助社区矫正对象解决在生活、法律、心理等方面遇到困难和问题。
三、社区矫正工作的基本流程
(一)社区矫正的衔接
1、乡司法所在收到市司法局转发的现有社区矫正对象的相关法律文书和监督考察档案等有关材料的副本后,要及时建立社区矫正对象监督管理和考察档案。
2、五类罪犯首次到派出所报到时,派出所应书面告知(一式两份)其在7日内到社区矫正执行司法所报到,并将5类罪犯的材料复印后转递至相关司法所或通知司法所人员索取。
3、社区矫正对象回社区报到时,司法所工作人员和公安派出所民警应当立即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谈话教育,并邀请其家属参加。同时,告知社区矫正对象在社区矫正期间必须遵守的相关规定。
4、对户籍地与长期居住地不一致的社区矫正对象的监督管理,按照《关于人户分离的社区矫正对象的监督管理规定》办理。
(二)社区矫正的执行
1、乡司法所应当对社区矫正对象的个人基本情况、所犯罪行及所处刑罚、改造表现、家庭成员及社会关系等基本情况和矫正情况建立档案,并会同公安派出所根据其特点制定相应的矫正方案,建立监督考察小组,落实日常监督管理和考察措施。
2、乡司法所应当及时与有监督管理能力的社区矫正对象直系亲属签订监督管理协议,明确其对社区矫正对象的日常监督管理和教育责任。社区矫正对象没有直系亲属的,可与其所在单位、村(居)委会或愿意承担监督管理和教育责任的近亲属签订监督管理协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