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嵊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文件
嵊安监〔2008〕72号
嵊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关于举办烟花爆竹经营单位负责人、
安管员安全知识培训班的通知
各烟花爆竹经营单位:
为提高烟花爆竹经营单位负责人、安管员的管理能力,防范事故的发生,根据《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和使用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以及生产经营单位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经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经研究,我局定于
一、参加培训对象:凡申报单位未经培训或原证已到期的人员,必须参加本次培训。
二、培训时间及地点:参加培训人员于
三、培训费用:参加培训人员交学杂费400元(包括培训费、资料费、发证费等)。
请培训人员安排好工作,准时参加培训。
二○○八年十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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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词:安全生产 烟花爆竹 培训 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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嵊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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