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播报
嵊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文件
嵊劳社[2008]146号
关于申报嵊州市农民培训学校的
批 复
嵊州市金庭镇人民政府:
你们《关于申报嵊州市农民培训学校的报告》悉,现根据对你们兴办在金庭镇金庭村(坎头)农民培训学校的场地、设施、师资等办学条件情况实地考察,按照国家《职业教育法》,经研究同意设立“嵊州市农民培训学校”。希望能切实利用现有的条件,进一步加强培训管理,注重教学质量,逐步完善提高,并在当前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发挥积极作用,大力开展农业实用技术培训、农民转移就业培训和其他社会劳动力的培训。
此复!
二○○八年十一月十七日
主题词:申报 农民培训 学校 批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