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播报
嵊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文件
嵊劳社〔2008〕153号
嵊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
调整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标准的通知
各有关部门、单位:
根据《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绍政发〔2008〕57号)和《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浙江省失业保险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绍政发〔2004〕35号)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对本市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条件的失业人员的失业保险金标准,及医疗补助金标准作如下调整:
1.失业保险金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595元;
2.医疗补助金标准调整为:已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每人每月60元;未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每人每月30元。
二○○八年十二月十五日
抄报:绍兴市劳动保障局
抄送:市委办、市人大办、市府办、市政协办,市财政局、
市总工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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