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播报
嵊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文件
嵊工商〔2008〕10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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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举报奖发放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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嵊工商〔2008〕103号 |
各科室、工商所:
为切实做好对举报有功人员的奖励工作,规范举报奖审批、发放程序,防止举报奖领取不当等行为的发生,决定规范举报奖发放管理。现将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经济检查案件举报奖发放。举报奖申请由案件承办单位根据规定标准,填写《举报重大违法行为有功人员审批表》,并连同《行政处罚决定书》及金融机构出具的《代收罚没收据》复印件上交局财务,经局办公室审核后,报局长审批。奖励对象、举报范围、奖励标准等按照嵊工商〔2003〕18号文件《关于对举报重大违法行为有功人员实行奖励的通知》相关规定执行。严禁伪造举报材料,骗取举报奖金。
二、实行举报奖实名发放制。申请举报奖励的人员必须是实名举报人,举报人必须在接到案件承办单位领奖通知后3个月内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局财务室领取。逾期不领取的,奖励取消。严禁执法办案人员直接向举报人发放。严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工作人员代为领取。
三、实行举报奖发放公示制。须定期在一定范围内公示举报奖发放的基本情况,严禁暗箱操作。
二○○八年十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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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词:举报奖 规范 通知 嵊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公室 2008年12月4日印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