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播报
里政[2009]6号
关于周奎拒绝服兵役给予处罚的
请 示
嵊州市征兵办:
里南乡八宿屋村周奎经体检政审,走访调查合格,由市征兵办定兵后,于2008年12月14日在嵊应征入伍。周奎在到达部队后的当天晚上就闹回家,不愿在部队服役。究其原因:一是因其不适应部队的纪律约束及体能训练怕吃苦;二是其耐不住寂寞想女友,过不惯部队紧张生活。致使其到达部队后一直不能安心服役,并且以死相逼闹回家,部队领导多次对其谈话无效。强烈要求退兵,拒绝服兵役,直至被部队退兵。
根据《浙江省征兵工作条例》第六章三十九条规定:应征公民入伍后拒绝服兵役被部队退兵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处以一万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周奎于2009年1月8日被部队退兵的事实,已违反了《浙江省征兵工作条例》的相关规定,应按照《条例》第六章三十九条规定给予处罚。退兵之后,乡人武部已与当事人周奎及其家人进行了谈话教育,其认识态度较好。根据其家庭条件和处罚条例的规定,建议对周奎作出处罚人民币三万元。
妥否,请批示。
嵊州市里南乡人民政府
二00九年二月十二日
主题词:退兵 处罚 请示
主送: 市征兵办
嵊州市里南乡党政综合办 2009年2月12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