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播报
嵊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文件
嵊安监〔2009〕10号
关于在剡湖街道举办厂长(经理)、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知识培训班的通知
各企业:
根据《安全生产法》和《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并经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培训合格。经研究,定于
一、参加培训对象:未经培训的生产经营单位厂长(经理)和安全管理人员(包括持有负责人、安全员合格证书期满3年的厂长、安全管理人员),参加培训人员随带一寸彩照1张(照片背面写上企业名称、本人姓名)。
二、培训时间及地点:
三、经培训考试合格者,发给安全资格证书。
四、根据《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五十一条第四项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规定经培训考核合格的”由安监部门按规定进行处罚。如未经培训考核,一旦发生事故,将予以责任追究。
请各企业厂长(经理)和安全管理人员安排好工作,按时参加培训。
联系电话:83111319。
二○○九年三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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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培训 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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嵊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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