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嵊州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文件
嵊文广新字〔2009〕6号
各科(室)、单位:
现将2009年度《信息工作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2009年2月27日
嵊州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办公室 2009年3月2日印发
嵊州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2009年度信息工作考核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信息工作建设,提高信息服务的质量和水平,现根据上级有关考核要求,特制定本考核办法。
一、考核对象
局机关各科(室)、各直属单位及乡镇(街道)文化站。
二、考核范围
局录用的各类信息,市府办、市委办、绍兴市文广新局等采用的政务信息,以及通过市府办、市委办、绍兴市文广新局上报被上级采用的政务信息。
三、考核办法
实行报送数量和录用情况相结合的考核办法,每季度通报完成情况,年终公布考核结果。具体任务分解为:
|
科(室)、单位名称 |
年报送数量(篇) |
年录用任务(篇) |
|
办公室 |
15 |
10 |
|
文化科 |
13 |
7 |
|
广电新闻出版科 (民营剧团管理办公室) |
10 |
5 |
|
文化馆 |
13 |
7 |
|
文管处 |
12 |
5 |
|
文化市场行政执法大队 |
13 |
7 |
|
越剧团 |
10 |
5 |
|
越剧艺校 |
10 |
5 |
|
越剧博物馆 |
10 |
5 |
|
图书馆 |
10 |
5 |
|
电影公司 |
6 |
3 |
|
新华书店 |
6 |
3 |
|
剧院 |
3 |
1 |
|
五大集镇各文化站 |
8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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剡湖、鹿山、三江、 浦口街道各文化站 |
8 |
3 |
|
其他各文化站 |
3 |
1 |
四、奖惩办法
1.由办公室参照《关于印发〈2009年度工作考核办法》(嵊文广新委[2009]1号)文件要求,对信息工作完成情况进行年终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评选年度先进集体、先进个人等荣誉的重要依据。
2.根据信息报送和录用情况,局将给予信息员一定的现金奖励。具体奖励标准为:上报一篇信息奖2元,上报一篇调研类信息奖5元;被局、本级市、绍兴市、省、国家级刊物录用的信息分别按3元/篇、5元/篇、20元/篇、30元/篇、50元/篇的标准进行奖励,录用的调研类信息分别按10元/篇、20元/篇、40元/篇、60元/篇、100元/篇的标准进行奖励;对完成年度信息任务,超额录用的信息(调研类信息)按以上标准的2倍进行奖励。以上信息(调研类信息)同时被不同级别刊物录用的,按录用的最高标准进行奖励;同时被同一级别刊物录用的只能参照一个奖励标准,不重复奖励。
3.局将结合各科(室)、单位对信息工作的重视和信息报送质量,在年终通报、表彰信息工作突出的科(室)、单位和个人。
4.对不重视信息工作,隐瞒、漏报重大或紧急信息的科(室)、单位和个人,局将予以批评,对造成严重后果者,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