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嵊州市地方税务局文件
嵊地税征(2009)11号
嵊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统一部分
税(费)种申报期限的通知
2009年1月1日起新施行的《营业税暂行条例》、《增值税暂行条例》、《消费税暂行条例》,对有关营业税、增值税、消费税纳税申报期限进行了调整,上述三税种按月(季)申报的纳税申报期限从期满之日起10日内调整至15日内。为做好相关政策的贯彻落实工作,方便纳税人办税,根据浙江省地方税务局浙地税发〔2009〕13号文件通知精神,对部分税(费)种纳税(费)申报期限进行统一明确,现将具体统一内容及要求通知如下,请各单位遵照执行。
一、自2009年1月1日起,按月(季)申报的营业税、城建税、资源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专项资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文化事业建设费及随营业税一并缴纳的按租金收入计征的房产税,纳税(费)申报期限统一明确为纳税(费)期满之日起15日内。
二、经省政府同意,自2009年1月1日起,缴费单位社会保险费的申报期限调整为每月15日前。
三、有关税(费)种(除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外)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的税(费)款解缴日期统一比照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执行。
四、采取预征管理(或汇总缴纳)办法的印花税、土地增值税,其纳税申报期限也比照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执行。
五、本通知规定期限的最后1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期满的次日为期限的最后1日;在期限内有连续3日以上法定休假日的,按休假日天数顺延。
附件:2009年节假日期间的纳税申报期限
二○○九年二月二十三日
主题词:统一 申报期限 通知
嵊州市财政地税局办公室 2009年2月23日印发
附件:
2009年节假日期间要求
15日内申报的纳税(费)申报期限
1、“元旦”(
2、“春节”(
3、“清明节”(
4、“劳动节”(
5、“端午节”(
6、“国庆、中秋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