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嵊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文件
嵊安监〔2009〕12号
嵊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关于加强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 安全培训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安监站,各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3号)及《嵊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嵊政办[2009]第13号)的相关规定,对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培训时间不得少于48学时,每年再培训(复训)时间不得少于16学时;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72学时,每年接受再培训(复训)的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同时按照上级安监部门的通知要求,2009年上半年,将集中开展一次高危行业企业员工安全培训专项监察。为进一步加强和推进我市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的培训教育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培训对象
嵊州市境内的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包括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
二、培训要求
为保证安全培训的质量,按有关规定,培训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培训机构负责培训,再教育培训考核合格的予以登记并记入培训档案,不及格的不予登记,并不得上岗从事危险化学品方面的作业。
三、有关事宜
各生产经营单位接到通知后,请列出本单位的培训、复训计划及名单,并于
附件1:危险化学品从业人员培训计划表
附件2:危险化学品从业人员复训计划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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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词:危险化学品 从业人员 安全培训 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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嵊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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