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播报
嵊州市发展和改革局
文件
嵊 州 市 交 通 局
嵊发改价〔2009〕44号
关于同意嵊州市区出租汽车
加收燃油附加费的通知
市各出租汽车公司:
你们公司《关于要求收取出租汽车燃油附加费的请示》悉。根据市政府《关于做好成品油价格调整相关工作确保社会稳定的意见》(嵊政办[2006]131号)和省财政厅、物价局等五部门《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部、监察部、审计署关于公布取消公路养路费等涉及交通和车辆收费项目的通知》(浙财综字[2009]11号)的文件精神,现就我市出租汽车加收燃油附加费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
二、出租汽车应在车上显眼位置做好加收燃油附加费的明码标价工作。
市发展和改革局、交通局《关于取消嵊州市区出租汽车燃油附加费的通知》(嵊发改价[2009]19号)同时废止。
二○○九年四月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