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嵊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文件
嵊安监〔2009〕28号
嵊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关于基层安全生产监管机构监督检查
工作量化的暂行意见
各乡(镇)、街道,经济开发区和市场发展总公司:
为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切实加强基层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督促生产经营企业(单位)抓好安全生产工作,根据上级安监部门的有关规定,现就各乡镇(街道)、经济开发区和市场发展总公司安监站人员监督检查工作量化提出以下暂行意见。
一、各乡镇(街道)、经济开发区和市场发展总公司安监站应当根据上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的统一部署和辖区内安全生产情况、特点以及结合重大节日、重大活动等安全需要,有计划的组织开展安全监督检查。一般情况,对危化、烟花爆竹、矿山等容易发生较大事故的高危(重点)行业生产经营(储存)单位监督检查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
二、各乡镇(街道)、经济开发区和市场发展总公司安监站实施监督检查的范围为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企业)和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个体工商户。
三、开展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的形式有:对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监督抽查;对举报、投诉和发生事故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四、一般无特殊情况,各乡镇(街道)、经济开发区和市场发展总公司安监站站长每月至少应当对2家/次重点生产经营单位和4家/次一般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安全生产检查或复查;其他兼职安监人员每月至少应当对1家/次重点生产经营单位和3家/次一般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安全生产检查或复查。
五、安全生产监管人员在检查工作时要按照《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管现场检查规定》(浙安监管法规〔2008〕20号)的具体要求,开展相关工作。检查结束后,要及时做好检查记录登记,并建立相关工作档案资料。
六、各乡镇(街道)、经济开发区和市场发展总公司安监站应当及时汇总相关检查情况,并分系统、行业建立工作台帐。对相关重点监督检查的结果应及时报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当地政府,并通过适当方式予以通报或者向社会公布。
主题词:安全生产 监管 检查 量化 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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