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主页 > 各省市政策 > 浙江省 > 绍兴市 > 嵊州市 > 正文

关于进一步严格土地管理有效制止违法用地的意见

2021-06-03 嵊州市 收藏

文章播报

语音引擎就绪
进度: 0/0 (0%)

 

嵊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嵊政办〔2009〕64号


 

嵊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进一步严格土地管理有效制止违法用地的意见

 

为进一步加强国土资源管理,贯彻落实十七届三中全会提出的“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实行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0771号)、《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严格土地管理制止违法用地的通知》(〔2008232号内部明电)等法律法规及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研究,现就进一步严格土地管理、有效制止违法用地行为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对预防和查处违法用地工作的组织领导

1.建立健全由分管市长为召集人,市国土局、监察局、公安局、建设局、城管局、信访局等部门负责人参加的全市查处违法用地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会议,同时邀请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参加,对乡镇(街道)、开发区及有关部门违法用地查处情况进行协调;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设在市国土局,具体负责全市违法用地行为的通报、督查、考核工作。

2.各乡镇(街道)、开发区成立本辖区预防和查处违法用地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组长由行政主要领导担任;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落实在当地城建办(局),充分调动当地国土所、城建办(局)等力量,负责辖区内违法用地行为的巡查、制止和违法用地上建(构)筑物的拆除,以及本级违法用地信访与举报投诉案件的办理。

3.各乡镇(街道)、开发区在辖区内各村(社区)建立村级执法监察信息员、协管员队伍,制定健全工作机制,充分发挥驻村(社区)指导员和村(社区)主职干部作用,进一步加大相关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并及时发现、制止、报告本村(社区)违法用地行为。

二、构建违法用地联合共管机制

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是我国的基本国策。预防和查处违法用地,需要各乡镇(街道)、开发区及相关部门配合联动、联合共管。

1.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委为本辖区严格土地管理、有效制止违法用地的责任主体,应当采取措施,全面规划,严格管理,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制止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切实履行辖区内违法用地行为的巡查、制止、拆除等职责,对辖区内各类违法行为,必须按照查事和查人相结合的原则,依法依规、严肃及时作出处理。

2.市国土资源部门作为国土资源的主管部门,负责市域内国土资源的监督管理,组织开展国土资源动态巡查,依法对违法用地行为进行制止和查处,全力协助各乡镇(街道)、开发区依法开展土地违法违规行为查处。

3.市建设、城管部门作为规划建设的主管部门,依法对未经规划许可和建设许可等违法建设行为进行制止和查处,全力协助各乡镇(街道)、开发区依法开展违法用地上建(构)筑物的拆除;市农业部门负责做好基本农田保护监管工作;市林业部门负责对擅自在林地上进行采石、采砂、采土、建房等违法建设行为的制止和查处;市水利部门负责对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违法建设行为进行制止和查处;市交通部门负责对擅自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非法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等违法建设行为的制止和查处。

4.发改、建设、工商、电力、市政等部门要协助做好违法用地的制止工作。除国家、省急需开工的重点用地项目在完成土地预审、项目批准(核准)与初步设计后,经省国土资源厅向国土资源部申请先行用地外,对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续的建设项目,发改部门不得办理项目审批,建设部门不得办理建设规划许可,电力和市政公用企业不得通电、通水、通气,房地产管理部门不得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金融机构不得发放贷款,工商部门不得办理登记,国土部门不得受理土地登记申请。

5.对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涉嫌违纪的,纪检部门要配合介入,依法处理;涉嫌犯罪的,公安、检察等司法机关要及时受理、及时侦办,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违法用地案件,要积极争取人民法院的支持配合。

三、建立违法用地动态巡查机制

按照“预防为主,查防并举”的工作方针,建立市、乡镇、村“三级联动、动态巡查”的全市违法用地行为巡查发现机制,完善和细化巡查目标考核体系,加强对违法用地行为初始阶段的巡查监管。

1.市国土、建设、城管等部门要积极配合,结合各自实际,建立巡查制度,按照职能分工,切实做好全市面上违法用地动态巡查工作。发现违法用地行为,应当当场予以制止并告知辖区乡镇(街道)、开发区,同时做好跟踪督查工作。

2.各乡镇(街道)、开发区要结合实际,成立专门队伍,建立辖区全天候违法用地巡查制,做到“日日有人巡,处处有人查”,确保巡查不留死角,将违法用地行为控制在萌芽状态,有效防止未批先建、少批多建、突击抢建等问题的发生。同时,应督促、检查巡查情况。对有条件的乡镇(街道)、开发区可实行举报奖励制度。

3.各乡镇(街道)、开发区应充分发挥国土协管员和驻村(社区)指导员的作用,对本村(社区)新发生的违法用地行为,村(社区)干部与驻村(社区)指导员要立即制止并将有关信息上报当地乡镇(街道)、开发区。

四、健全违法用地上建(构)筑物的拆除机制

市国土、城管等部门及各乡镇(街道)、开发区巡查人员在发现新的违法用地行为后,在立即发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附拍照取证)或其他相关法律文书的同时,应于当日向所在乡镇(街道)、开发区职能办公室及分管领导告知(报告)(以书面通知形式送交,并由当地职能办公室或文书室签收);各乡镇(街道)、开发区在接到国土等有关部门告知或本单位的违法用地巡查报告后,必须对在巡查中发现的违法用地、非法开采矿产资源等行为,应于第一时间进行制止,并在七日内拆除违法建筑,清除宕渣,恢复土地原状;在拆除后三日内,将拆除复原情况报市查处违法用地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公安部门要积极支持、配合拆除违法建筑工作,对拆除过程中遇到的暴力抗法等行为,应采取有效措施,及时予以控制和制止。对阻挠执行公务和暴力抗法者,要依法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联席会议办公室每月对各乡镇(街道)、开发区新违法用地及违法建筑拆除情况进行通报,通报结果与各乡镇(街道)、开发区新增建设用地指标挂钩,并作为年终考核的重要依据之一。

五、加强对违法用地查处管理工作的考核

1.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浙江省影响机关工作效能行为责任追究办法》(试行)、《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等规定,对一年度内违法占用耕地面积占新增建设用地总面积的比例达到10%以上或者虽然未达到10%,其管辖范围内发生因违法建设处理不及时造成严重后果的,或存在管理缺位、故意隐瞒不报、压案不查等各类失职、渎职情形的,严格追究单位主要领导及相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2.市政府将违法用地查处工作列入每年度乡镇(街道)、开发区及相关部门岗位目标责任制考核内容。各乡镇(街道)、开发区也要将该项工作列入对机关干部及村(社区)年度岗位责任制考核内容。同时要建立相应责任追究制度,明确执法人员、驻村联片干部和信息员的职责,责任追究到人到村(社区)。同时,对村(社区)干部带头违法建设、顶风作案的,乡镇(街道)、开发区要依法依纪严肃处理,绝不姑息。

 

 

                              二○○九年五月八日       

 

 

主题词:土地  专项整治  管理机制  实施意见


主送: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委。

抄送:市委办,市人大办、政协办。


嵊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9年5月11印发 


详细咨询:关注微信公众号"宁波政策"

版权保护: 本文由 主页 > 各省市政策 > 浙江省 > 绍兴市 > 嵊州市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转载请保留链接: https://www.nbxinxi.com/a/chengzhoushi/20210603/234821.html

关注微信公众号"宁波政策"
打开微信扫一扫左边的二维码或者微信公众号搜索"宁波政策",关注我们,将不定期推送相关宁波政策信息。

站点关键词

         
  • 宁波政策 宁波政策企业服务平台 宁波政策平台 宁波政策服务平台 宁波房贷政策 社保新政策 二胎政策 形势与政策论文 养老保险新政策 农村养老保险新政策 养老金新政策 形势与政策 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宁波补贴政策 宁波落户政策 宁波购房政策 宁波购房政策 宁波限购政策 宁波限售政策 宁波人才政策 宁波公积金政策 宁波贷款政策 宁波限购政策2017 宁波企业政策 宁波医保政策 宁波二套房政策 宁波买房政策 宁波拆迁政策 宁波创业政策 宁波上牌政策 宁波养老政策 宁波房产政策 宁波退休政策 宁波限贷政策 宁波中考加分政策 宁波税收优惠政策 宁波购车政策 宁波公积金贷款政策 宁波高考政策 宁波买车政策 宁波退税政策 宁波光伏政策 宁波市限购政策 宁波电商政策 宁波人才引进政策 宁波招商政策 宁波租赁政策 宁波象山政策 宁波会展政策 宁波民宿政策 宁波楼市政策 宁波市落户政 宁波楼盘政策 宁波梅山税收优惠政策 退伍军人补贴新政策

语音播报提示

您的设备需要手动确认才能开始播报

设备提示:

  • 请确保设备未静音
  • 点击确认开始播报
  • 支持后台播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