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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嵊州市甘霖镇委员会文件
嵊甘委〔2009〕22号
中共甘霖镇委 甘霖镇人民政府
甘霖镇机关工作人员效能责任追究办法
各工作片、局办(中心):
为加强机关管理,促进依法行政,提高工作效能,优化发展环境,健全责任机制,保证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正确、高效行使职权,树立廉洁、勤政、务实、高效的机关形象。经研究,决定制订甘霖镇机关工作人员效能责任追究办法,具体如下:
一、效能责任追究的范围
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机关工作纪律、影响行政效能和政府形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效能责任:
(一)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事项和镇党委、政府制定出台的政策、措施、决定不予落实或变相抵制的;
(二)对职责范围内的办事事项推诿扯皮、敷衍塞责,工作效率低下,或违反服务承诺制规定,未能按要求完成岗位工作任务,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三)态度冷漠、语言生硬,或违反首问责任制规定,对当事人提出的正当要求和意见置之不理的;
(四)擅自脱岗、离岗,或违反AB岗工作制规定,不能为管理服务对象提供正常服务,致使管理服务对象未能及时办理有关事项的;
(五)办事显失公正的;
(六)对不属本单位职权范围或不宜由本单位办理的事项,不说明、不请示、不移送,置之不理,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七)对重大突发事项、灾情险情、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等重要情况不及时报告的;
(八)在工作时间玩电脑游戏、上网聊天、炒股票的;
(九)在工作日或公务活动中中餐饮酒的(接待省外客人不在此列);
(十)在办事、办证中接受当事人宴请和礼品、礼金的;
(十一)对群众投诉的问题,能办不办或故意拖延、隐瞒的;
(十二)其它违反机关内部管理规定而贻误机关内部事务管理工作或造成经济上浪费、政治上不良影响的。
二、效能责任追究的方式
效能责任分为直接责任和领导责任。直接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内,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对造成的损失和后果起决定性作用的机关工作人员;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直接主管的工作、参与决定的工作或者应管的工作,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后果有领导责任的领导干部。
机关工作人员符合上述有关责任追究情形的,根据情节,实施以下追究方式:
(一)情节较轻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或给予通报批评、诫勉教育、效能告诫;
(二)情节较重的,给予调离工作岗位、免职、待岗、劝其辞职或辞退;
(三)情节严重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以上方式可单独追究,也可并列追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免予处理:
(一)情节轻微,并能主动改正错误的;
(二)积极采取补救措施,减少损失和挽回影响的;
(三)及时报告,认真整改,效果明显的;
(四)主动如实地向管理机关或上级有关部门说明问题,承担责任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相关责任从重或者加重处理:
(一)同时具有本办法所列两种以上行为的;
(二)同一问题两次以上被投诉或举报的;
(三)错误行为发生后,不及时采取补救措施,致使危害结果扩大或推卸、转嫁责任的;
(四)干扰、阻碍、不配合有关部门对其问题进行调查的;
(五)对检举人、举报人、投诉人、证人以及管理服务对象进行打击报复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机关工作人员的效能责任:
(一)管理服务对象弄虚作假,致使机关工作人员无法作出正确判断的;
(二)管理服务对象不配合,致使机关工作人员无法正确履行职责的;
(三)出现意外或不可抗拒因素,致使不良后果发生的。
三、效能责任追究的实施
成立镇效能管理领导小组,由任建华任组长,刘良波任副组长,蒋德钦、周孟莲、俞杭峰、金才汉为成员,负责全镇效能建设管理。机关工作人员因违反本办法规定被查实的,按镇《2009年片、局办(中心)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实施意见》中岗位责任追究办法实施责任追究。
中共嵊州市甘霖镇委员会
嵊州市甘霖镇人民政府
2009年5月6日
主题词:机关工作人员 效能责任 追究办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