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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设局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有关问题的通知
局机关各科室、局属事业单位:
根据嵊人字〔2009〕44号文精神,结合我局实际,经局党政班子会议讨论决定,对建设局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作如下安排,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单位应采取有效措施统筹安排好工作人员的年休假,确保每年的休假率达到90%以上。
二、工作人员应于每年3月底前提出本人年度休假计划,各单位审核汇总后报局办公室备案,单位在规定年度内安排休假。因故不能按原计划休年休假的,本人应及时向单位提出调整计划,如本人未及时提出调整的,按因个人原因放弃年休假处理。
三、工作人员确因工作需要,当年无法按计划休年休假的,原则上可在下一年度第一季度内安排补休。由于2008年可推迟到2009年4月底前补休,因此,各单位要抓好落实。同时,2008年的休假率可按70%以上执行。
四、对确因工作需要不能按计划安排工作人员休年休假,按规定需支付工作人员年休假工资报酬的,应由本人先提出申请,填写《发放年休假工资报酬审批表》,各单位工作人员由其单位审核汇总后,须填写《带薪年休假实施情况统计表》报局办公室。
工作人员年休假报酬中,除正常工作期间工资收入外,其余部分应当由所在单位在下一年度第一季度末一次性发放。
五、年休假工资报酬计算方式
个人未休年休假天数×(本单位在未能年休控制率内的实际天数/本单位人员共实际可休未休天数)×本人日工资收入×2;
日工资是指本人全年工资收入除以全年计薪天数(261天);
全年工资收入是指本人应发的基本工资、市定以上的津贴补贴,年终考核奖,年终一次性奖金及经核定的自发津贴补贴之和。
六、在计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时,当年已请病假、事假、哺乳假的天数,应先在应休未休年休假的天数中扣除。
七、局借用人员,如未休年休假的,由借用单位出具年休假情况证明,由原单位按标准给予享受。
八、单位公派外出的工作人员,原则上由派驻单位安排休假时间,并将休假情况报原单位备案。
九、到达退休年龄的人员,当年可以享受全年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在工作人员到达退休年龄前及时安排其休年休假。
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实施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的重要意义,积极创造条件确保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的落实。各级领导要带头休假,同时要从关心工作人员身心健康出发,安排好工作人员的休假。
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