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播报
嵊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文件
嵊劳社〔2009〕21号
关于明确市城镇医保定点单位审批工作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部门:
为加强我市城镇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以下称定点单位)管理,进一步规范确定医保定点单位,方便参保人员就医购药,根据医保政策的有关规定,对医保定点单位的审批工作作如下规定:
一、定点原则
1.便于参保人员就医、购药;
2.便于主管部门规范管理;
3.合理布局,符合定点规划;
3.竞争择优,实行服务承诺。
二、申请条件
申请定点医疗机构条件:
1.综合性医院、中医院、专科医院、中心卫生院、乡(镇、街道)卫生院、妇幼保健院、专科病疾防治所(站)、参加城镇医疗保险的机关及事业单位的医院(医务室);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设置,符合区域卫生规划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
2.符合医疗机构评审标准。
3.遵守和执行有关医疗服务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标准,有健全和完善的医疗服务管理制度。
4.严格执行价格政策,并自觉接受市物价部门的监督检查。
5.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以及符合医疗保险要求的计算机网络管理系统。
6.为满足和方便参保人员就医,优先考虑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专科、特色医院。
申请定点零售药店条件:
1.持有《药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药品经营企业信用等级评定为守信,年检合格,专业从事药品零售业务的药店。
2.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有关法规,有健全和完善的药品质量保证制度,能确保供药安全和服务质量,无假冒伪劣药品的销售行为。
3.严格执行国家及省规定的药品价格政策,经物价部门监督检查合格。
4.具有与药品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营业用房和仓储设施。
5.运用专业管理软件进行药店管理,并具有符合医疗保险管理的计算机等设备。
三、审批程序
1.申请:要求医保定点的单位,按照嵊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试行办法以及嵊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试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向市劳动保障局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有关材料。市劳动保障局财务稽查科具体负责办理该项工作。
2.受理:采用集中受理的方式,受理时间为每年3月。市劳动保障局按照政策的有关规定,受理符合条件的单位申请;对不符合条件、不符合规划布局的,不予受理。
3.筛选:每年3-4月,对受理的申请单位,市劳动保障局在审查提供的申请资料、组织实地调查了解的基础上,进行择优筛选,形成初步意见和书面材料。
4.审定:每年一次,原则上为4月底前。根据定点原则和条件,市劳动保障局召开党委会集体讨论,确定城镇医疗保险定点单位,并发文公布。
附:嵊州市2009-2011城镇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三年规划
嵊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九年四月二十日
主题词:规范 医保定点 审批 通知
附件:
嵊州市2009-2011城镇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三年规划
|
区 域 |
医保定点药店规划数(家) | ||
|
规划总数 |
已定点 |
拟定点 | |
|
剡湖街道 |
11 |
9 |
2 |
|
三江街道 |
7 |
3 |
4 |
|
鹿山街道 |
6 |
3 |
3 |
|
浦口街道 |
2 |
0 |
2 |
|
长乐镇 |
2 |
1 |
1 |
|
甘霖镇 |
2 |
1 |
1 |
|
黄泽镇 |
2 |
2 |
0 |
|
崇仁镇 |
2 |
1 |
1 |
|
三界镇 |
2 |
1 |
1 |
|
石璜镇 |
1 |
0 |
1 |
|
谷来镇 |
1 |
0 |
1 |
|
下王镇 |
1 |
0 |
1 |
|
北漳镇 |
1 |
0 |
1 |
|
金庭镇 |
1 |
0 |
1 |
|
仙岩镇 |
1 |
0 |
1 |
|
合 计 |
42 |
21 |
2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