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播报
嵊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文件
嵊劳社〔2009〕24号
关于对原农村养老保险等参保人员
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
补 充 意 见
各有关单位、各企业主管部门:
现对《关于原参加农村养老保险等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嵊劳社险〔2002〕85号)提出补充意见,请按照执行:
1.已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养保)的人员,原则上不再参加其它社会养老保险。但在
2.职工参加工作年龄的时间段,最长可推算为从16周岁起算至法定退休年龄。因此,职工养保的年限加上农保折算年限累计:男不得超过四十四年,女不得超过三十四年。折算后如有农保费余额,余额退还本人。
3.
嵊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九年四月七日
主题词:农村 养老保险 补充意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