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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急危重症孕产妇抢救工作的通知

2021-06-03 嵊州市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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嵊州市卫生局文件

 

嵊卫〔2009〕78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急危重症孕产妇抢救工作的

    

 

各医疗单位:

孕产妇死亡率是衡量一个国家和地区社会进步、经济发展以及医疗卫生状况的重要指标。近年来,我市孕产妇急危重等险情时有发生。为综合利用市级医院相关学科专家的力量,在必要时快速高效地启动孕产妇救治工作,进一步提高我市孕产妇抢救成功率,最大限度地降低孕产妇死亡率,确保母婴健康安全,决定建立嵊州市急危重症孕产妇抢救协调小组和嵊州市急危重症孕产妇抢救专家组,并制定《嵊州市急危重症孕产妇抢救制度》。现将嵊州市急危重症孕产妇抢救协调小组名单、嵊州市急危重症孕产妇抢救专家组人员和职责、《嵊州市急危重症孕产妇抢救制度》印发给你们,并就急危重症孕产妇抢救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各医疗单位要高度重视急危重症孕产妇抢救工作,要结合实际,成立相应组织,制订落实相关制度,确保急危重症孕产妇能得到及时有效的救治。

二、各医疗单位要充分认识孕产妇救治工作的重要性和特殊性,严格按照《嵊州市急危重症孕产妇抢救制度》的要求,做到及时发现、及时报告、及时救治。一旦急危重症孕产妇出现并发症,需转院救治时,有关医院必须无条件承担救治任务。

三、为最迅速最有效地抢救急危重症孕产妇,市急危重症孕产妇抢救协调小组成员可直接调度相关专家。各专家组成员要认真履行职责,顾全大局,自觉服从市卫生局和协调小组成员的统一调配,为挽救急危重症孕产妇生命,降低全市孕产妇死亡率作出贡献。

 

附件1:嵊州市急危重症孕产妇抢救协调小组名单

附件2:嵊州市急危重症孕产妇抢救专家组人员和职责

附件3:嵊州市急危重症孕产妇抢救制度

                           

 二○○九年七月三日

 

主题词卫生  孕产妇  抢救  通知

抄送:绍兴市卫生局,嵊州市政府办。

嵊州市卫生局办公室                 200973印发

附件1

 

  嵊州市急危重症孕产妇抢救协调小组

 

  长:钟璋花

副组长:王灵杰

  员:魏德江  徐建琴  吕江明  周亚珍  魏雅芳

 

 

 

 

 

 

 

 

 

 

 

 

 

附件2

 

嵊州市急危重症孕产妇抢救专家组人员和职责

 

一、抢救专家组人员

妇产科:周亚珍  王小汤  严娟英  商良波

  科:周    姚 琪  董志春  丁勇敏

    ICU:   张苗土

      科:张二勇  马 煜  邓金平

传染科:蒋雁飞

  科:陈立文  相彩霞

  醉:王志波  吴林飞

检验科:王向阳  吕大回

市采供血点:陈达军

  健:魏亚芳

二、抢救专家组成员职责

1.在市卫生局和孕产妇抢救领导小组的统一调配下开展工作;

2.负责本市范围内的急危重症孕产妇救治工作,提出最有利的治疗方案,积极参与抢救;

3. 保持通讯畅通,服从统一调度,接到命令迅速到达救治现场;

4.对全市的孕产妇抢救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接受市卫生局指派对医疗机构相关业务进行指导和培训。

附件3

 

嵊州市急危重症孕产妇抢救制度

      

为了进一步提高我市急危重症孕产妇的抢救质量,保障母婴安全,达到降低孕产妇、围产儿死亡的目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及其实施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急危重症孕产妇救治坚持有救治能力的医疗保健单位首诊负责、就地就近抢救、尊重病人知情选择的原则。

第二条  成立嵊州市急危重症孕产妇抢救协调小组,组建由妇产科、内科、外科、儿科、传染科、ICU、麻醉科等专家组成的嵊州市急危重症孕产妇抢救专家组,抢救专家组在市卫生局和抢救协调小组的组织协调下,负责疑难、急危、重症孕产妇的会诊和抢救。

第三条  各医疗单位应建立急危重症孕产妇急救绿色通道,以最快速度救治急危重症孕产妇。

第四条  任何医务人员发现有危重孕产妇时,应立即报告医院领导,院领导立即组织协调抢救技术力量,同时报告市卫生局及市妇幼保健院。

第五条  抢救工作实施中,由一名到场的最高职称技术人员统一指挥,其他人员按各自职能和技术专长,全力实施抢救工作。抢救工作务必组织有序,措施果断,及时有效。抢救中和抢救结束后由参加人员作好各项抢救记录。

第六条  嵊州市人民医院和嵊州市妇幼保健院为本市孕产妇抢救医院。当事医院要及时对病情进行评估,决定是否转诊。不需要转诊的,由医院继续组织力量抢救;如病情重危,所在医院技术力量不够,需要其他医院支援或转院的,可自行或通过市卫生局、协调小组等请求技术援助或转院,特殊情况由市卫生局协调解决。

第七条  医疗单位在接到请求会诊或要求转诊的电话时,应立即派出专家会诊或做好接诊准备,并在制度上要有明确的保障与支持。

第八条  会诊程序

(一)当事医疗机构可在报告的同时向会诊医疗机构相关人员联系,简要叙述病情及主要困难所在,以便专家准备抢救物品或再邀请相关科室专家同去会诊。用电话等形式提出急会诊邀请的,应及时办理书面手续。

(二)应邀会诊医师接到通知后应立即出发及时到达现场抢救。

(三)会诊时,应由熟悉病情的科室负责人或主医师陪同会诊,如实汇报病情及诊治经过。

(四)会诊医师应积极参与和指导病人抢救,并详细书写会诊意见。

第九条  对病情危重,当地无条件抢救,且病人可以运送时应尽早转院。

第十条  转诊程序

(一)要根据病情和上级医院的诊疗条件确定转诊医院,转诊指向的医院必须是对孕产妇救治最有利的医院。有些特殊病种要考虑接收医院的救治水平,争取转诊一步到位,减少途中延误。

(二)转院前必须与上级医疗机构相关人员电话联系,并简要叙述病情,以便专家确定是否需转院,告知转院前的必要处理,作出最有利于病人的决定。同时要有熟悉病情的医生或护士护送,携带必要的抢救物品及转院记录等相关资料,严密观察途中病情变化,并及时处理。送到后护送人员应在介绍完病情并办理好相关转诊手续后方可离开。

(三)接诊医院应及时告知转院方拟接收病人的具体地点,并由主治医师以上的人员接诊。

第十一条  各医疗单位应严格执行本制度,对下级医院转来的急危重症孕产妇必须优先予以安排、及时救治,并保障人员、车辆、通讯等需求,不得推诿。

第十二条  市妇幼保健院应配合市卫生局协调全市急危重症孕产妇会诊转诊工作,及时掌握全市急危重症孕产妇急救情况,做好指导、培训、监测、分析、督导与反馈工作。

     第十三条  急危重症孕产妇标准,由医疗单位根据自身条件制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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