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播报
嵊州市卫生局文件
嵊卫〔2009〕62号
关于市十四届人大三次会议第81号建议的
答 复
陈庆珍等代表:
你们提出的《关于农村合作医疗健康发展的建议》(第81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为加强对合作医疗基金管理,规范参合人员住院转院医疗费用报销,确保合作医疗基金合理使用,2008年11月嵊州市人民政府印发的《2009年度嵊州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办法》(下简称《实施办法》)规定,参合人员因病情需要转市外医院住院治疗的,须由市级医院开具转院建议书,经市合医办核准备案,方可转市外就医。《实施办法》同时规定,长期居住外地的参合人员患病或临时外出期间患急病的,在外地非营利性医院住院接受治疗的,只须在住院后7个工作日内来人或来电到市合医办办理备案手续,其住院医疗费用就可按规定予以报销。
感谢你们对我们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你们对我们的工作继续提出宝贵的建议和意见。
联系科室:卫监科 联系人:徐建琴 联系电话:83016685。
二○○九年六月二十四日
主题词:卫生 人大 合作医疗 建议答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