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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王镇关于印发《下王镇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实施细则》的通知

2021-06-03 嵊州市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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嵊州市下王镇人民政府文件


下政〔2009
〕28号



下王镇关于印发《下王镇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村、企事业单位:

根据《嵊州市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实施细则》(嵊交发〔2009〕23号)文件精神,结合我镇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实际,制定了《下王镇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实施细则》,现予以公布实施。

请各村根据《细则》的规定,结合当地实际贯彻执行,认真履行相应的管养职责,扎实开展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确保农村公路完好通畅,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和农村环境建设。

                             二○○九年七月二十五日

下王镇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农村公路管理养护,提高公路通行能力和抗御自然灾害能力,营造方便、快捷的城乡交通环境,适应农村经济发展的需要,根据《嵊州市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实施细则》(嵊交发[2009]23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镇农村公路和管理养护的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农村公路养护贯彻“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公路养护方针,坚持以养好路面为中心,加强全面养护的原则,经常保持路面平整坚实、路拱适度、路肩整洁、边坡稳定、边沟畅通、桥梁构造物完好、标志完善齐全,逐步实现公路的等级化、标准化。

第三条  镇农村公路管理站应充分发挥公路管理职能,坚持“利于管养、方便快捷、优质低耗、就近从简”的原则

第二章  养护模式及内容

第四条  各村是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责任主体,要专门设立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的管理养护工作,镇农村公路管理站加强业务指导和监督工作。

第五条  各村要结合本地农村公路的实际,制定应急抢险预案,保障农村公路在发生重大水毁等险情时,反应迅速、抢修及时。

第六条  农村公路管养人员选聘各村负责落实,要选拔政治思想素质好、责任心强,身体健康、热爱养护事业的人员担任。做到专人专管责任制。农村公路管养人员由镇统一办理商业保险。

第七条  对农村公路管养的责任人要建立监督公示制度,明确管养人员的管养路段和里程,设立举报电话,自觉接受群众监督。有条件的村可制定村民护路公约。

第八条  养护内容

(一)小修保养:对养管范围内的公路及其沿线设施进行预防性保养和修补其轻微损坏部分,使之经常保持完好状态。小修保养分日常养护和小修工程。其主要内容为:路面的保洁,排水构造物的清淤、疏通,路基、路面及沿线设施轻微损坏的修补。

(二)中修工程:对公路及其沿线设施的一般性损坏部分进行定期的修理加固,以恢复公路原有技术状况的工程。其内容主要为:整段整线在原路面上加铺面层,局部路面严重病害处理,桥涵、防护构造物较大损坏的维修。

(三)大修工程:对管养范围内的公路及其工程设施的较大损坏进行周期性的综合修理,以全面恢复到原设计标准,或在原技术等级范围内进行局部改善和个别增建,以逐步提高公路通行能力的工程项目。其主要内容为:整段整线在原等级范围内翻修补强,重新铺装高级或次高级路面,在原有路面上加铺面层,桥梁的加固、严重损坏的维修。

小修保养由管养人负责落实,中修和大修工程由镇农村公路管理站负责落实。

第九条  对桥梁、涵洞和不良地质路段要加强检查、保养、维修与加固,使其经常处于完好的技术状态,保证农村公路安全畅通。

各村要对辖区内农村公路上的桥梁建立一桥一档,对涵洞和不良地质路段不定期进行检查,汛期要加强检查。发现桥梁、涵洞重要部件存在明显损坏或不良地质路段存有安全隐患时,应采取限制交通,并及时上报镇农村公路管理站。

镇农村公路管理站对辖区内农村公路的桥梁、涵洞和不良地质路段每半年进行一次抽查。

第十条  养护质量标准

农村公路养护要做到:

(一)路基坚实稳定,路肩平整无杂草,与路面接茬平顺,边缘顺适,边坡稳定、坚固、平顺,坡度符合规定;边沟、排水沟无淤塞,排水畅通;防护设施完好、无破损。

(二)路面平整完好、清洁无杂物,横坡适度、排水通畅,具有足够的强度。

(三)桥梁桥面铺装平整无裂缝,桥头无跳车,排水通畅无堵塞,桥面清洁无杂物;涵洞完好无淤塞、无开裂、无沉降、无沉陷、无漏水、翼墙完整、坚固;漫水桥和过水桥面过水畅通、无堆积物和漂浮物阻塞。

第十一条  农村公路由镇农村公路管理站每月进行一次路况检查。

第三章  路政管理

第十二条  各村应把农村公路路政管理纳入农村公共监督管理范畴,加强公路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宣传,增强农村公路沿线群众的爱路护路意识。

第十三条  镇农村公路管理站设立农村公路路政管理协管员,各村应当协助做好相关村道的路政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  各村路政管理职责:

(一)负责宣传、贯彻、执行有关公路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负责管理和保护村道路产,制止各种违法利用、侵占和破坏、损坏村道路产的行为;

(三)实施村道路政巡查,及时上报巡查发现的各类公路违法案件;

(四)依法管理村道及其两侧用地和建筑控制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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