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嵊州市人事局文件
嵊人字〔2009 〕44号
嵊州市人事局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带薪年休假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属事业单位:
根据国务院《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国务院令第514号)和人事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人事部令第9号)规定,为保障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休假权利,促进机关事业单位带薪年休假制度的顺利实施,结合《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有关问题的通知》(嵊人字[2008]64号)文件,现就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各单位应采取有效措施统筹安排好工作人员的年休假,确保每年的休假率达到90%以上。
二、工作人员应于每年3月底前提出本人年度休假计划,经所在部门审核后报单位人事部门备案,单位在规定年度内安排休假。因故不能按原计划休年休假的,本人应及时向单位提出调整计划,如本人未及时提出调整的,按因个人原因不休年休假处理。
三、工作人员确因工作需要,当年无法按计划休年休假的,原则上可在下一年度第一季度内安排补休。鉴于2008年是实施带薪年休假制度的第一年,原人事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在2008年2月15日颁布,2008年可推迟到2009年4月底前补休。2008年的休假率可按70%以上执行。
四、对确因工作需要不能按计划安排工作人员休年休假,按规定需支付工作人员年休假工资报酬的,应由本人先提出申请,填写《发放年休假工资报酬审批表》,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由所在单位审核,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由其主管部门负责审核,经审核后,须填写《带薪年休假实施情况统计表》分别报市人事局、财政局备案。
工作人员年休假报酬中,除正常工作期间工资收入外,其余部分应当由所在单位在下一年度第一季度末一次性发放。
五、工作人员应休未休年休假日工资报酬的计算办法为:本人全年工资收入除以全年计薪天数(261天)乘以200%。
全年工资收入是指本人应发的基本工资、市定以上的津贴补贴,年终考核奖,年终一次性奖金及经核定的自发津贴补贴之和。
六、在计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时,当年已请病假、事假、哺乳假的天数,应先在应休未休年休假的天数中扣除。
七、年休假工资报酬所需经费在部门(单位)年度预算内自行解决,财政不另行安排。
八、交流调动人员,应由原单位出具年休假情况的证明。如在原单位未休年休假的,可按现单位同条件人员享受年休假。
九、单位公派外出的工作人员,原则上由派驻单位安排休假时间,并将休假情况报原单位备案。
十、到达退休年龄的人员,当年可以享受全年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在工作人员到达退休年龄前及时安排其休年休假。
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实施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的重要意义,积极创造条件确保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的落实。各级领导要带头休假,同时要从关心工作人员身心健康出发,安排好工作人员的休假。
二○○九年三月五 日
主题词:人事 年休假 补充 通知
带薪年休假实施情况统计表
( 年)
单位(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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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总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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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领导干部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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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休假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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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领导干部已休假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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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休假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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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合计可休假天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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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已休假天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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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休假比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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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全年工资收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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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取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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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取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总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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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取未休假工资报酬比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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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 休 假 情 况 及 原 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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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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