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嵊州市地方税务局文件
嵊地税政(2009)69号
关于调整房地产开发企业
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为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使用税的征收管理,充分利用不动产项目管理软件的信息化优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规定,现就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适用对象:我市纳入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开发用地。
二、纳税期限:以一个月为纳税期,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
三、月计税面积:每一开发项目中尚未销售建筑面积所占用的土地面积,即尚未销售建筑面积/可售建筑面积*开发用地面积。
四、申报方式: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开发用地土地使用税通过不动产项目管理软件客户端申报纳税.
房地产开发企业除开发用地外的其他用地(如办公用地),土地使用税的纳税期限及申报方式按原规定执行。
本通知自2009年7月1日起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