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播报
嵊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文件
嵊安监〔2009〕52号
嵊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关于转发绍市安监〔2009〕71号文件的通知
各烟花爆竹批发企业:
现将《绍兴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转发浙安监危化〔2009〕123号文件的通知》(绍市安监〔2009〕71号)转发给你们,请各企业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此外,请各企业按照《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号)的规定“批发企业应当建立并严格执行采购、销售流向登记制度,健全购销档案,并留存2年备查。”确保我市烟花爆竹经营安全、有序。
附件:绍市安监〔2009〕71号
二○○九年八月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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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 转发 烟花爆竹 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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嵊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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