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播报
嵊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文件
嵊食药监
嵊食药监〔2009〕16号
关于成立药品零售企业GSP认证办公室的
通 知
各科室:
根据省局下发的《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扩权强县工作实施意见》(浙食药监法[2009]3号)文件精神,药品零售企业GSP认证工作将由本局承担,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GSP认证工作,经研究,决定建立局GSP认证人员数据库(附件1),并由施雅英、虞澜、李华东、杨华林、赵汉艳五位同志组成药品零售企业GSP认证办公室,由施雅英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认证办公室自2009年6月1日起负责对全市药品零售企业进行GSP认证及复认证。
附1:嵊州市食品药品监管局GSP认证人员数据库
附2:嵊州市食品药品监管局GSP认证工作流程
嵊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九年八月三日
主题词:成立 GSP认证办公室 通知
附件1
嵊州市食品药品监管局GSP认证人员数据库
药械监管科: 施雅英、徐 军、楼 军、虞 澜
药械稽查科:李华东、金丽英、蒋永铭、杨华林、谭勇敢
综合办公室:赵汉艳
附件2
嵊州市药品零售企业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申领程序
一、办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家局《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管理办法》、浙江省局《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管理实施办法》和《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扩权强县工作实施意见》等。
二、适用范围
本程序适用于本市范围内除连锁门店和参茸、乙类非处方药店外的药品零售企业。
三、申领条件
1.具有依法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具有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经营范围的药品零售企业;
2.企业经过自查评审,基本符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条件和要求;
3.企业没有因违规经营造成的经销假劣药品在案办理案件。
四、办理程序及时限
(一)前期初审
由受理点(综合办)负责实施。具体操作如下:
新开办药品零售企业在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30天内应向受理点提交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以下简称GSP)认证申报资料;已认证企业GSP认证证书有效期满前3个月,应提交复认证申报资料。同时在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审批填报网上申请资料。各科片要做好认证企业预先通知和申报资料填报指导工作。受理点对以下书面申报资料及网上申报资料做好初审工作:
(1)《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申请书》;
(2)网上申请表;
(3)《药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复印件;
(4)企业实施GSP情况的自查报告
(5)零售药店在职在岗人员名册;
(6)企业负责人员和质量管理人员情况表;
(7)企业药品验收养护人员情况表;
(8)企业经营场所、仓储、验收养护等设施、设备情况表;
(9)企业所属非法人分支机构情况表;
(10)企业药品经营质量管理文件系统目录;
(11)企业质量管理组织、机构的设置与职能框图;
(12)企业经营场所和仓库的平面布局图;
(13)企业营业场所和仓库的房产证明和/或租赁协议;
(14)企业非违规经营假劣药品问题的说明及有效的证明文件。
申请复认证的企业需再提供以下资料:
(1)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2) 上次GSP认证现场检查不合格项目情况表
以上用资料A4纸打印,一式二份,装订成册。
二、申请受理
由受理点(综合办)负责,工作时限5个工作日。具体操作如下:
1.受理点收到企业上报的一式二份资料后,完成网上签收、受理工作。
2.受理点完成签收、受理文书的制作、收费工作后,将资料交给各科片。
三、现场检查
由局认证办公室负责,工作时限为25个工作日。具体操作如下:
1.各科片收到资料后在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书及资料再次进行技术审查,如有疑问或不足由科片负责补整。
2.科片通过技术审查合格后通知局认证办公室,局认证办公室在10个工作日内在局GSP认证数据库内抽调组织检查人员对企业进行现场检查(原则上东片企业由西片认证员实施,西片企业由东片认证人员实施),同时准备现场检查有关资料、指定检查组长制订检查方案,并将检查企业有关资料交给检查组,并通知有关企业。
3.检查组人员依照《浙江省GSP认证现场检查工作程序》和《药品零售企业GSP检查评定标准》实施现场检查,检查结果将作为评定和审核的主要依据。
4.检查结束后,检查组向局认证办公室提交检查报告,并在《GSP申请书》“现场检查栏”内签署意见。如企业对结论有异议,可做出说明或解释,直至提出复议。检查组对异议内容和复议过程应做好详细记录,如双方达不成一致,应将上述记录和检查报告等有关资料一并交局认证办公室。
5.局认证办公室在收到检查组现场检查报告、企业整改报告(企业现场检查后5个工作日内必须提交)等资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对现场检查做出合格或不合格的结论。
6、局认证办公室签署意见后将资料移交各片区。
四、审批
由各片区负责审查,分管领导审批,工作时限15个工作日。具体操作如下:
各片区在收到局认证办公室审核意见等资料后,根据现场检查情况做出以下审查意见:
1.现场验收合格的,各片区负责在本局网站向社会公示10个工作日,无投诉、举报等问题,做出认证合格结论,如出现问题,必须在核查后再做出相应结论;将审查意见经分管领导审核、审批后交综合办打印证书;
2.被限期整改的企业,向企业发放限期整改通知书,要求企业在接到通知书的3个月内向局认证办公室报送整改报告,提出复查申请;局认证办公室在收到复查申请的15个工作日内组织复查;
3.对认证不合格的企业,书面通知企业,企业可在通知下发日起6个月后,重新申请GSP认证。
五、发证
由受理点(综合办)负责。具体操作如下:
1.受理点收到经片区和分管领导审核审批后的资料,制作并发放认证证书,同时复印二份存入资料内;
2.受理点将最终认证资料交办公室,一份存档,一份留存送省局受理大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