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嵊州市长乐镇人民政府文件
长政〔2009〕74号
关于加快培育建筑业、房地产企业的若干
政 策 意 见
各工作片、镇级机关各部门、行政村、镇属企事业单位:
为充分调动企业积极性,促进我镇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支持企业发展,特制订以下办法:
以企业年纳税销售收入或单一项目纳税销售收入为依据。
1、房地产企业达到2000万元奖15万元,每增加1000万元奖5万元,依次类推。
2、建筑业(地方税收缴纳在长乐地税分局的其他建筑企业营业部)达到3000万元奖10万元,每增加1500万元奖5万元,依次类推。
3、本意见中的年纳税销售收入或单一项目纳税销售收入以长乐镇地税分局提供的数据为准,两者不得重复计算。
4、本政策意见暂定2009年施行一年。在执行过程中,如遇上级政策调整本级必须执行的,本意见也作相应调整。
5、本政策意见由镇村镇建设局具体负责解释和实施。
二〇〇九年八月二十四日
主题词:建筑业 房地产企业 政策 意见
抄送:市委办、市府办、市建设局、市建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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