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嵊州市民政局文件
嵊民优[2009]1-9号
嵊州市民政局关于同意给予潘根喜等23名优抚对象医疗补助的批复
你镇(乡、街道) 村 等要求医疗补助的报告收悉。
根据《浙江省军人抚恤优待办法》第二十四条之规定,经审核,同意给予 等 人医疗补助款共计 元整。款汇乡镇(街道)财政,在暂存栏列支,请所在乡镇(街道)及时发放到人。
附件:2009年8月份优抚对象医疗补助名单
二○○九年九月二日
主题词:民政 优抚 医疗补助 批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