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嵊州市甘霖镇人民政府文件
嵊甘政〔2009〕65号
甘霖镇人民政府
关于甘霖镇完善集体林权制度主体改革试点
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工作片、局办(中心),相关行政村:
为进一步解放和发展林业生产力,发展现代林业,增加农民收入,建设生态文明。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08]10号)文件精神和浙江省林业厅《关于开展完善集体林权制度主体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浙林策[2009]29号)工作要求,经市委、市政府研究决定,在甘霖镇开展完善集体林权制度主体改革试点工作,现特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 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大力实施以生态建设为主的林业发展战略,不断创新集体林业经营的体制机制,依法明晰产权、放活经营、规范流转、减轻税费,进一步解放和发展林业生产力,促进传统林业向现代林业转变,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出贡献。
二、工作目标
根据浙林策[2009]29号文件要求,结合我镇实际,在2009年12月底前完成集体林权制度主体改革完善试点。主要任务:一是以“均股均利”方式完成集体统管山产权明晰工作;二是完成《浙江省山林股权证》的登记核发工作。
三、基本原则
㈠ 坚持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确保农民平等享有集体林地承包经营权。实行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是农村改革实践的经验总结,也是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核心政策。要公平地落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林地承包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维护农民平等享有集体林地承包经营权,实现真正意义上的“还山于民”。
㈡ 坚持统筹兼顾各方利益,确保农民得实惠、生态受保护。改革涉及到相关利益群体,需要妥善处理好各方利益关系,既要维护集体利益,又要做到“还利于民”,让农民在林业生产经营中多得利,得“大头”,同时要坚持不以牺牲生态为代价,把生态保护作为改革的底线,维护生态安全。
㈢ 坚持尊重农民意愿,确保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决策权。农民是改革决策和实施主体,改革的政策、内容、方法、程序要让农民明白,改革的结果要让农民满意,真实体现大多数农民的意愿,特别是改革方案必须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同意,切实维护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民主决策权。
㈣ 坚持依法办事,确保改革规范有序。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政策性强、情况复杂,从改革一开始就要进行科学谋划,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农村土地承包法》、《森林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法律法规和党在农村的各项政策,做到“依法、规范、有序”,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四、工作重点
本次试点工作,重点是对集体经营统管山面积达30%的村、组,以“均股均利”形式为主开展主体改革完善。均股均利就是实际不分割山场地块,将集体统管山林木所有权、收益权按股份明确到人头,农民作为股东,享受经营收益的方式。集体宜保留30%的股份。
㈠ 二轮延包发证的农户自留山保持稳定不变,自留山上林木归农户所有,自留山农户具有长期使用的权利,并对林木拥有所有权。农户责任山继续保持承包关系稳定,承包期至2054年12月31日。
㈡ 集体经营统管山面积不足30%的村、组,原则上不作要求。
㈢ 集体经营统管山面积达到30%的村、组,一律要开展试点完善工作。原则上采用“均股均利”形式开展,股权证使用期至2054年12月31日止。此前已流转的集体统管山,到期后由镇政府组织村里按同样方案执行。
㈣ 生态公益林由国家实行生态效益补偿制度,农户自留山、责任山划入公益林范畴的,补偿金发放到户。集体统管山划入公益林范畴的,补偿金70%以上发放到户,集体宜留不得超过30%。
五、工作内容
试点工作内容主要分为三方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