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嵊州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文件
嵊安委办〔2009〕32 号
嵊州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关于转发浙安委办〔2009〕43号文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有关部门:
现将《浙江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转发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山东省临沂市山东金兰现代物流发展有限公司“9·2”火灾事故情况的通报》(浙安委办〔2009〕43号)转发给你们,请各地认真吸取事故教训,进一步加强危险货物运输及站场的安全管理,严防类似事故的发生。
附件:浙安委办〔2009〕43号
二○○九年九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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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词:安全生产 事故 转发 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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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送:市府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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嵊州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09年9年30日印发 |
